中青在线
2000年8月1日
星期
加入收藏 | 新闻回顾 | 检索 | 中青论坛 | 广告
小调查
首页->> 中国青年报

   

依法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质量
2000年08月01日 00:06:20

曲格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87年9月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在控制大气污染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推动了煤炭的清洁利用;加快了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步伐;一些重点地区开始了对酸雨和二氧
化硫污染的控制。但是,由于当时对大气污染严重状况和发展趋势认识不足,所规定的防治措施不够有力,加上近几年一些新的变化,该法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严重,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1998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高达2100万吨,烟尘排放量1400万吨,工业粉尘排放量1300万吨,是世界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据世界卫生组织1998年公布的54个国家272个城市大气污染评价结果,大气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中,中国占了7个。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迅速增加,城市中机动车排放的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占大气中同类污染物的比重越来越大,在一些特大城市氮氧化物甚至成为影响大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加之现行法律的法律责任部分内容偏少,力度不够,致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日趋严重的大气污染,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呼吁采取更加严格的防治措施,尽快改变目前的污染状况。

  从全国来看,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短时期内不可能有重大变化。在清洁能源不能替代煤炭的情况下,城市大气质量还不可能有根本性的改变。但对重点城市和重点地区,通过调整能源结构,以气代煤,以电代煤,改善大气质量是可以做到的。上海、西安、沈阳等城市在城市中心区建立“无煤区”,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直接燃煤,显著改善了市区的大气质量。

  集中抓重点城市的大气污染防治

  我国现有668个城市,城市人口约4亿人。在实行环境统计的300多个城市中,70%以上处于或者超过了大气环境质量三级标准。要求这样多的城市在短期内明显改善大气质量是不现实的。修改后的法律除了对所有城市都作出了控制大气污染的规定外,在国力有限的情况下,要求重点城市限期改善大气质量。

  国务院早在80年代就规定47个城市作为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被划为重点城市的是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国务院已作出规定,要求这批重点城市的大气质量在2000年按功能区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这些规定已经为实行城市大气污染分类控制,重点城市限期达标奠定了基础。

  本法规定“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该城市人民政府当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或者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规划。”治理中要先抓人口集中的市区,实行由里到外、由小到大、逐步扩展的治理方针。重点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划定禁煤区,限期停止直接燃用煤炭,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电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我国大中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越来越严重。机动车排放多种污染物。就以氮氧化物来说,近年来北京、广州、上海、武汉等城市都呈增长趋势,机动车已成为城市的主要污染源。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控制,修订的新法将防治机动车船污染单独作为一章,从机动车制造、用车使用和维修、燃油质量、监督检查等几个环节,分别作出了规定。对新机动车船,规定“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对在用机动车,规定“在用机动车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对燃油质量也作出了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检查,从年度检查和日常检查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加大城市扬尘的控制力度

  目前我国北方城市大气总悬浮颗粒物的50%来自扬尘,其中建筑施工是扬尘的重要来源。

  北京市是扬尘比较突出的城市,大气总悬浮颗粒物的60%来自扬尘,非采暖期甚至达到68%。控制扬尘污染已成为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质量一个紧迫问题。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扬尘污染反映了城市绿化水平低和施工管理不善。为此,法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绿化责任制等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绿地面积,减少市区裸露地面,防治城市扬尘污染。”“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并可以将防治扬尘污染所需费用列入施工定额或者生产经营成本。”“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扬尘污染的控制状况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依据之一。”

  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

  我国已颁布了《标准化法》。根据该法第7条、第14条和第20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强制性标准,违反排放标准即违法,对不执行者要予以行政处罚。

  从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来看,超标与否也是决定是否违法的主要界限。但是,此次修订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超标排污违法,只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应征收超标排污费。本次修订中,把超标排污作为违法行为,从而与《标准化法》相一致。

  1996年国务院在《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要求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1998年,全国工业废气处理达标率已达到66%,经过努力,大多数企业到本世纪末是可以做到达标排放污染物的。为此,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在法律责任中相应规定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还应当限期治理。”

  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和许可制度

  以前,《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以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为基础的。从当前情况来看,在我国许多人口和工业集中的地区,由于大气质量已经很差,即使污染源实现浓度达标排放,也不能控制大气质量的继续恶化。因此,推行总量控制势在必行。

  为此,本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削减各地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同时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和有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申报,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核定该企业、事业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建立排污收费制度

  从我国现行超标收费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由于收费标准低等原因,许多企业宁肯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治理污染,超标收费制度事实上已经成为超标排污合法化的途径。同时,在本草案作出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后,超标收费的前提已不复存在。因而需要对现行收费制度加以改革,改革的方向应当是按照排污总量收费,并逐步向环境税过渡。这既是对损害大气环境的一种补偿,也可以促进企事业单位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为此,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缴纳排污费。”“征收的排污费必须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强化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的法律常常被称之为“软法”,法律权威性差。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作出了规定,提出了要求,但对违反了这些规定该怎么办,缺乏明确的处罚办法,致使执法机关在违法行为面前无能为力。按照法律责任与行为规范相对应的原则,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法律责任部分作了增补和修改,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使本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摘自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曲格平同志在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匿名发表 注册会员
(本站注册用户请将此复选框钩掉,并输入在本站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发表评论) 
 
查看文章评论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