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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做了好事要留名
2000年08月07日 00:12:07

 

  人们一直崇尚做了好事不留姓名。但近日,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公安分局南关派出所却正式向所有民警提出:该留名时就留名,尤其像救死扶伤等一些大事,一定要留姓名。

  这一决定缘于一件感人的事:今年3月的一天,派出所民警张牧楠在公路上执行任务时,一年轻小伙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将路边一中年
妇女撞出四五米远。肇事者起身后迅速启动摩托车想逃逸。张牧楠当即飞奔上前拦住他,并截住一辆出租车,责令肇事车主将自己与昏迷不醒的受害妇女迅速送到了淄川区医院。

  等这名妇女苏醒后,张牧楠据其提供的电话叫来了她丈夫,然后悄然离开了医院。受害人张芹出院后,与丈夫车利宝一道,开始寻找救命恩人,想表达感激之情。同时,与肇事者交涉也需要这位民警作证。

  夫妻俩先后到淄川区公安分局、交警队、几个派出所,由于不知姓名,一无所获。接着,他们根据对民警的一点印象,请人用电脑描绘了一张画像,拿着到处让人辨认。直到6月22日,车利宝才找到张牧楠。

  其实,在该所,类似情况每年都要发生七八次。此事发生后,民警们就做好事留不留名的问题开展了讨论,最后大家形成共识:做好事可留名。对于救死扶伤这类大事,必须要留名。

  (孙秀岭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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