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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有没有权力拒绝消费者
高彬案遭遇《消法》谜团
2000年08月07日 00:12:07

本报记者 张凌 实习生 杨猛

  某网络公司编辑高彬小姐,少年时因意外失去了美丽的面容。今年4月22日、29日、5月1日,高彬来到北京三里屯“theDen”酒吧,多次被拒之门外。此事件近来备受当地媒体关注。

  近日,高彬以该酒吧侵犯其消费权益和人格尊严,将酒吧经营者北京敦煌餐饮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公开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损
失5万元。

  高彬认为酒吧是在以貌取人,她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

  而酒吧老板彭柏否认此事:“酒吧本身就有残疾员工,不会歧视残疾人。酒吧里写的‘礼貌、热情、周到’就是我们的服务宗旨。”

  高彬能否如愿根据法律讨回公道呢?她的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系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刘巍女士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并未表示出足够的信心:“《消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而没有法律说经营者可以因相貌选择消费者。我们觉得酒吧的行为已经构成歧视,这是不道德的。但《消法》中应该还有有关的条文,我们还在研究。”

  而当记者以外行的身份通读过《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后,却发现了一些令人费解的规定。

  《消法》总则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否意味着经营者有权在自愿的基础上拒绝为某些消费者提供服务呢?

  而《消法》第三章又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许多限制似乎与“自愿”的原则显得前后矛盾。

  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王前虎主任。他说:“这个自愿是针对双方的。如果经营者有足够充分的理由,例如为了保证大多数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把有些不适合的人拒之门外是合法的。但《消法》同时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如果酒吧真是由于高彬小姐的容貌而把她拒之门外,那酒吧的行为就隐含了对消费者的歧视和偏见,是不合法的。”

  但何为不适合?何为不公平、不合理?既然有如此多的限制,又何谈自愿呢?记者对此仍是一头雾水,再问:“现行的《消法》似乎不很具体?”

  王主任回答:“《消法》只是个原则,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地方法规掌握。”

  不久,该案将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谁是谁非将可能解答《消法》的谜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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