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晨勉 记者马北北)8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三年前发生的一起因汽车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致乘车人死亡引起的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汽车的生产厂家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赔偿事主林某的家属赔偿金49万余元。
1996年9月13日,福建莆田交通局干部林某乘坐一辆三菱越野吉普
车前往福州。林某坐在副驾驶的位置,汽车以90-100公里/小时的车速行驶在福厦公路上。突然前风挡玻璃爆破并形成一个洞。林某当时昏迷,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系爆震伤猝死;非因钝器击伤、司机驾驶不当或追尾等外力因素导致死亡。三菱汽车会社北京办事处擅自将封存的玻璃运至日本厂家,其行为已将举证责任转移由三菱汽车会社承担。由于玻璃运至日本,后又运回北京,已无法证明是原物,致使质检中心无法进行强度试验和爆破原因分析。三菱汽车公司举证不足,理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被判决赔偿林某家属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鉴定费、死亡赔偿费等49690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