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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省长哪儿出了错?
2000年08月21日 00:05:08

鲁宁

  陕西省政府及其法人代表―――省长程安东被“平头百姓”告了。

  西安市中级法院通知原告―――教师张伟和记者王哲,讼案成立、已正式受理立案,将择日公开庭审。此消息已在上周对外公布。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已达11年有余,“民告官”本不鲜见。此案之所以备受瞩目,在于迄今所有的“民告官”
讼案中,程安东是官阶最高的被告。

  程安东惹官司,缘于陕西省政府的一项收费行为。陕政[1998]4号文件决定,从1998年元月起,委托当地电信部门“每月对每位手机用户捆绑收缴10元钱的帮困基金”。原告认定,此项已累计收缴30个月的“捆绑收费”于法无据,直接侵犯了陕西数百万手机用户的权益。因而,此官司也就具有了“公益讼案”的意味。不管结局如何,官司本身就是咱老百姓街谈巷议的普法“活教材”。

  大批职工下岗,的确是政府的一块“心病”。陕西省政府设立“帮困基金”,其出发点无可厚非。问题是“基金”的来源必须于法有据。“来源”合法也不算完事,具体操作过程还得讲究程序合法。这也是“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之一,要不咋体现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对政府行政权力―――行政行为、行政决议、行政规章的强制性约束?

  读了各家传媒对此事的报道,我个人认为,陕政[1998]4号文件至少与现行的《捐赠法》、《行政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五部民事、民商、行政法律的相关法律条文相悖。

  《捐赠法》第四条规定:捐赠应是自愿与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陕西捆绑收缴“帮困基金”,事先没有也不可能征得所有手机用户的同意。既然“自愿”根本无从谈起,在“违法也是为了帮助困难群众”或“法不责官”心态的驱使下,强行摊派,至少为变相摊派的“帮困基金”当属确定无疑。这是其一。

  其二,此项基金的征收直接违反了以政府本身作为执法对象的《行政法》。由于陕西省的“红头文件”在实施前,并未事先召开听证会听取手机用户的意见,取得用户的认可,显然有滥用《行政法》赋于政府的“自由裁决权”之嫌,与《行政法》关于“行政法治和行政程序必须公开、行政行为必须适当”的原则相抵触,造成政府强迫用户为之,用户不得不为的侵权后果。因为,倘若有用户拒缴该项“基金”,受政府委托代行行政权力的电信部门惟一可做的逻辑选择只能是,关闭用户的手机,构成电信对用户的“合同侵权”。

  还有,《价格法》有关于“重大收费、涉及面广的收费应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消费者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三权”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和强行搭售行为”的规定等条文、程序,统统都被陕西省政府发布的“红头文件”所“忽略”了。因此,省长当被告实属情理之中。

  另外,省长当被告,还在于社会人文环境―――法治环境的变化。两个“平头百姓”说告就把省长给推上了被告席,这事要是上溯到“极左年代”,甭说告省长,就是给单位的党支书提个意见什么的,说不准还得摊上个“反党”的罪名。同样,放在10年前,就是有人敢告省长,传媒也不敢放着胆儿公开说三道四。诚然,人们仍有充足的理由抱怨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太慢,但若从现实主义的立场出发,我们分明已感受到法治的理念正在不知不觉中植入国人的心田。

  中国有中国的国情,有时候耐心就是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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