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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辜者是怎样成为死刑犯的
如果没有另一起案件带出凶犯,杜培武恐怕成了这个司法程序中的替罪羊
2000年08月21日 00:05:08

本报记者 殷红

  7月6日,云南省高级法院郑重宣告死刑犯杜培武无罪,当庭释放。听到终审判决,在看守所和监狱中苦熬两年、身心憔悴的杜培武禁不住泪流满面,抱着他的律师刘胡乐失声痛哭,旁观者无不感慨唏嘘。这宗冤假错案是如何形成的?善良的主观愿望为什么几乎“杀死”一个无辜的公民?法律程序中的“纠错”机制为什么没有及
时发现和制止臆断、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

  杜培武噩梦般的日子开始于1998年7月2日,这一天他被警方刑事拘留,一个月后经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10月20日,检察官以杜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培武原系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现年31岁。杜因怀疑其妻王晓湘与王俊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对二人怀恨在心。1998年4月20日晚8时许,杜与王晓湘、王俊波相约见面后,杜骗得王俊波随身携带的“七七式”手枪,用此枪先后将王俊波、王晓湘枪杀于一辆警用微型车的中排座位上,后将车及两被害人尸体抛置于一人行道上,并将作案时使用的手枪及二人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呼机等物品丢弃。检察官认定杜培武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杜培武杀人案。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尽管杜培武当庭否认当晚驾驶过那辆微型警车,也没有杀害两名被害人。其辩护律师刘胡乐也为杜培武进行了无罪辩护。他说:一、取证程序严重违法。杜培武向法庭陈述了侦查过程中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其伤情已由驻监所检察官验证、拍照;根据最高法院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记载了车内离合器踏板上的足迹泥土,但指控证据之一的“警犬气味鉴定”是以“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上的泥土为嗅源来与被告的鞋袜气味进行甄别,而且是在案发3个多月后才进行的警犬甄别。

  二、没有证据证明杜培武有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杜对其妻的外遇并不知晓,案发前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如果是一起预谋杀人案,杜培武怎么可能设计好了让王俊波带枪来并能顺利借到手里,要是王不带枪来或借不到怎么办?

  三、没有证据证明杜培武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一是杜没有作案时间,连测谎仪都显示杜培武回答的“没有离开戒毒所不是谎言”,二是命案究竟发生在何处不详,三是杀人凶器一直没有找到。

  但由于11名刑事技术专家出庭支持公诉,刑事科学鉴定和警犬气味鉴别结论也证实杜曾驾驶过那辆微型警车,并使用军用枪支进行过射击。被告本人也亲笔供词承认了实施杀人行为,并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律师的辩护并未被法庭采信。

  一审判决下达后,死亡的威胁使杜培武精神几近崩溃。绝望的杜培武上诉到云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杜培武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生死关头,高院的判决刀下留人,杜培武逃过一劫。

  今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一起特大杀人盗车团伙。其中一名案犯供述,1998年“4?20”杀人案是他们干的。警方已掌握了初步证据,表明杜培武确实没有杀害他的妻子和王俊波。省高级法院立即对杜案提起再审,指出原审判决认定的杜培武犯罪的证据已不能成立,“杜培武显属无辜”。

  杜培武死里逃生。而在噩梦般的两年里,刘律师也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当时包括社会舆论都杀声一片。“整个辩护过程我感到悲壮和孤独。到最后几乎只有我和杜培武两个人相信他没有犯罪。”

  在分析这宗冤案时,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杜案的审理过程中,一定程度上感情和非理性的意识代替了证据,好象这个恶性案件不破无法向社会交代,不然难平民愤。因此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原则。受刑事控告的人,未经法庭判决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这是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义愤不能代替理智,程序的不公正必然导致结果的不公正和判决的无效。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人的权利和尊严才会得到应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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