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抓“赖账典型”,错拘16天,错将男女混押一整夜……当事人愤而向法院提出70多万元的赔偿要求,她相信―――
错误拘留16天应赔偿6764元;错抓“赖账典型”侵犯名誉权应赔偿20万元;没有法警看管,男女混押一整夜应赔偿精神损失50万元。同时,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在公开场合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9月1日,张淑俊向甘肃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上述赔偿申请。
尚无鉴定结果梦依莎厂就败诉了
张淑俊是兰州梦依莎制衣厂厂长,1997年2月,该厂预付6000元从兰州市东部批发市场黄志强处,定购人造细光丝线2100公斤,总货值11.55万元。
到货后,该厂协议委托加工方―――甘肃省清水县针织厂的技术人员,发现丝线以湿充干,总重较前减少113.5公斤,仅此就造成损失6000多元。更为严重的是,丝线存在染色不透、色渍突出并带有永久性污点等质量问题。
梦依莎厂开始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谁料黄志强一纸诉状先将梦依莎厂法人代表张淑俊告到兰州城关区法院,要求还货物欠款。梦依莎厂在被动应诉的同时提起质量反诉。
1997年9月1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梦依莎厂当庭举证0.2公斤劣质丝线和由此劣质丝线所织残次衣7件。原告当庭认定,但就其质量问题称“这线又不是我生产的”。此后,法官未将已经开庭对质、当庭质证的物证依法予以封存,反将其弃置。
在梦依莎厂强烈要求下,法院于1997年10月14日向质检部门送达《质量鉴定委托书》。17日,质检部门回执要求法院将封样送检。对此,法院置之不理,在尚无鉴定结果的前提下,仅隔4日(含两天公休),即于10月21日作出梦依莎厂败诉的判决。
1997年12月1日,办案法官通知梦依莎厂代理律师前去签领判决。张淑俊大惑不解,给我送达毫无困难,为何要用40天时间?
梦依莎厂很快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8年6月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据张淑俊讲,法院一直没有将此判决直接送达,直到10月21日才由兰州市人大信访室电话通知领取。此时,离作出判决已过去了4个半月!
1998年10月7日上午,黄志强和城关区法院办案法官杨玲等8人来到张淑俊父母家“执行”。张淑俊气愤地说,进入执行程序有两个前提:即终审判决书送达和申请执行程序完毕,而终审判决书至今未向上诉人送达,何以“执行”。“执行”未果,法官杨玲等8人返回。
按照法官的要求,张淑俊等随后赶到了法院。杨玲要张淑俊签领终审判决书,并要在案件执行单上签字。张淑俊说,同时签终审判决书和案件执行单,不符合法律程序,我拒签!另外,梦依莎厂是法人,我是它的法人代表,即便真是欠了款,按照法律规定如何执行,作为法官应该非常清楚,你凭什么到我父母家“执行”来了?!双方不欢而散。
12月2日,城关区法院执行庭4名执行官再次来到张淑俊父母家,张不在家。执行官留了话:“明天让张淑俊到法院去一趟。”
张淑俊成了“欠债、赖账典型”
张淑俊回忆说,次日上午9时许,她在法院执行庭,向助理审判员王某进行申诉。而王则直截了当,就两个字:“交钱”,交了钱,就放你回家,你愿到哪里申诉随你便;要是不交钱,从现在开始你就不能出去了。同时,向张出示了拘传证、“拒不签领执行单”证明(由杨玲签发于10月7日),随后从其右侧桌柜中拿出手铐摇晃再三。
11时48分,王看到张淑俊仍不交钱,遂将手铐交同室女法官芦军:“(把她)带到会议室。”芦将她铐在了北3楼会议室内的暖气管上。17时许,张与其他3名男人被带双铐,转移羁押入南2楼一间十分狭小、铁窗铁门的“羁押室”,她和3个互不认识的男人就在无人值班看管的情况下被关押了整整一夜!
次日,张等4人被押到由城关区法院举办、数百人参加的“欠债、赖账法制教育培训班”示众。当城关区法院李副院长宣布对张淑俊等4名“典型”进行司法拘留时,张当众大声就此案进行质疑,李不由分说命令法警“带下去”。11时许,“培训班”结束。执行法官王忆南让张淑俊在拘留决定存根上签字,张惊奇地发现4日宣布拘留,而拘留决定书签发却在3日,并且这一“提前签发”的拘留决定一算竟然是16天!17时,张淑俊等被押送至兰州市桃树坪收容教育所,与卖淫嫖娼人员关押一处。
之后,兰州地区多家媒体记者纷纷以法院提供的背景材料,相继对“四名赖账者当场拿下”作了报道。一时间张淑俊等“欠债、赖账典型”成为人们街谈巷议的焦点。
从收容教育所出来,张淑俊远赴甘肃省清水县寻求证据。1998年12月19日,清水县公证部门将劣质丝线与残次成衣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勘验表明,这批假冒伪劣丝线由“兰州市东部批发市场”毛线区1216摊部所供,丝线原包装袋上注有该摊位持证人“杨兰(黄志强之妻)”之名。
12月23日,清水县技术监督部门确认这436.7公斤劣质丝线为“三无”产品,另查获由此“三无”丝线所织残次衣物983件,市场标价12.3万元。
取得上述有效证据后,张淑俊多次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此案由甘肃省高院院长张树兰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原判决确有错误。”高院决定直接提审此案,同时中止原判决执行。
今年1月中旬,甘肃省高院再审查明:黄志强所供货物确属“三无”产品,其行为违反国家和甘肃省关于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有关规定,属无效行为,对于酿成的纠纷,黄应负主要责任。
甘肃省高院认为,一、二审判决在未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作出鉴定的情况下,认定产品合格不当。经高院主持调解,黄志强放弃原告中所谓88473元欠款的追偿请求,一次性赔偿梦依莎厂各项损失4万元,负担案件诉讼费15002.1元。以上赔款很快赔付到位。
法院同意赔偿2492.2元
此后,张淑俊继续向原审法院―――城关区人民法院讨说法。4月12日,该院告知张淑俊,此案原审办案法官杨玲停职。区法院就其在执行此案过程中的拘留、男女混押等对张所造成的侵害表示歉意。5月17日,张淑俊向城关区法院递交《赔偿请求书》,两日后,法院向张淑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称其请求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决定正式受理。
按照法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在自收到申请书后两月内向赔偿请求人给予赔偿。但一直到8月16日,法院给张的答复始终是一个“等”字。是日上午,张淑俊在法院门口拉出一条横幅,引起群众观望、声援。
见状,法院有关负责人很快表态:“马上解决”。18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称:(目前)债权人黄志强(已)主动放弃追偿欠款请求,“执行根据已发生重大变化”,故决定撤销赔偿义务机关曾对张淑俊所作的“拘留决定书”。同时称,(当时)“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张淑俊”列入被执行人“并无不妥”,利用开会之际宣布对张的拘留决定“亦无不当”;“1998年12月3日,本义务机关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张淑俊决定予以拘留15日,当日立即将其拘留”,拘留期限累计不是15日而是16日,仅是在计算起止日期时“有笔误”。为配合次日的“集中执行大会”,晚间将张等4名男女被拘留人羁押一处“集中看管”,属“方法不当”。
决定还说,“有关精神损害的赔偿虽没有法律依据,但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给予适当赔偿”:拘留15日赔偿492.2元;男女混押“集中看管不当”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对此,张表示不服。她说,男女混押,“集中看管”一整夜,后又错误决定拘留16天,岂能是一个简单的“方法不当”或“亦无不当”说得过去?!法律文书字字千金、人命关天,岂能容“有笔误”?国家给法院的权力是神圣的,同时法院也是受法律约束的,不可以想拘留谁就把谁铐起来!发现有错后轻描淡写,又跟没事一样。
张淑俊表示一定要得到满意的说法,尤其要使作弊的法官得到应有的处理,因为法律绝不是法官的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