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
2000年9月29日
星期
加入收藏 | 新闻回顾 | 检索 | 中青论坛 | 广告
小调查
首页->> 中国青年报

   

速递
竟敢用学习班拘人
2000年09月29日 00:02:42

 

  本报讯(记者陈强)以办“学习班”为名关押不听话的群众,在一些地方几乎成了乡镇干部抓应急工作的一种常用手段,然而长期以来却很少有人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不合法的“惯例”近日在福建终于被打破。福建惠安县螺阳镇原党委副书记许敬标因非法拘禁他人,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这一判决警示人们,在基层工作中也要依法办事,不能再随意动粗了。

  据法院有关人士介绍,1997年12月31日上午,时任镇党委副书记的许敬标因怀疑未婚女青年黄某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决定对黄罚款人民币5000元。因黄身上没钱,许代黄写了一张欠人民币5000元的便条,叫黄签名,并扣下黄的身份证后让她回家。因黄不服,5天后,许以带她去检查为名,将黄关押在螺阳镇的所谓“学习班”里,使黄丧失人身自由。第二天,黄的父母及姐夫到镇政府责问许副书记,许即以无理取闹为由,在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这3人一并关押到铁门紧闭的“学习班”内。直到19天后,黄的母亲和姐夫才被释放,许要其筹交押金,方可释放黄某及其父亲。1998年1月26日,黄家人筹借到人民币1.5万元,找人担保,以押金的形式交款后,黄某和父亲才被释放。至此,黄某被非法拘禁长达22天,其父被拘禁21天,其母和姐夫各被拘禁19天。

  案发后,泉州市有关部门应黄某的请求,组织专家对她进行体检,认定黄并未违反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黄因精神受到极大刺激,于1998年9月8日在泉州市第三医院治疗。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敬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拘禁4人,共计81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惠安县螺阳镇人民政府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10万元。今后如果向被告人许敬标追偿,可依法另行起诉。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匿名发表 注册会员
(本站注册用户请将此复选框钩掉,并输入在本站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发表评论) 
 
查看文章评论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