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家熙)日前,安徽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刘安平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0年7月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刘安平发现有二人正在撬其住处附近停放的一辆红色港田100型摩托车时,即上前询问盘查,二人弃车逃离现场。刘见四处无人,便将此车推至市汽运公司南家属院存车棚内藏匿。当月11日此车被失主李某发现,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遂案发。该车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事务所评估,价值3060元。
颍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安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进行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