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律工作者,我常常会遇到当事人的询问,为什么案件这么长时间还没有判?会不会节外生枝?每当这个时候,我都必须耐心解释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告诉他们可能出现的情况。有些当事人听完解释后,若有所悟地说,原来我国诉讼法上有那么多的例外。
在我国,无论是刑事诉讼或是民事诉讼,都有严格的期限
约束。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应该有多长时间,法律规定得十分明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按时结案的不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的一审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结案,上诉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结案。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出现,可以由法院院长决定延期结案。那么会出现哪些情况呢?一是当事人不“配合”,主要事实无法查清;一是法律规定不周全,需要通过合法的程序向上级法院请示。也就是说,只有在本案的事实与援引的法律出现了问题时,才可以延期结案。但现实生活中,事情并非如此简单。
如果法院审判庭积案过多,法官往往会根据自己的好恶来决定案件审理的先后顺序。有些案件即使已经开庭审理,如果当事人不托人请求关照或者不意思一下,案件也会放在那里,法官不管不问。在这里,法律关于审判期限的规定成了“软性”的条款,法官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由于缺乏外部监督,法院“暗箱操作”,当事人不得不通过各种关系打探情况。正常的审判活动变成了法官卖人情的过程。一些关系到当事人生存与发展的案件由于法官的“沉稳”和“冷静”而变得不清不楚,当事人为庭外活动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有些当事人了解一些法官的所作所为,干脆在一审时不向法庭提供证据,让其判也不能判,结又不能结,一直拖着。有的法官干脆来一个举证责任倒置,让另一方想办法搜集证据,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官的旨意将证据搜集到庭,则干脆将案件搁置起来,不审不判。这种对待法律犹如儿戏的做法在不少法院已经成为惯例。
实际上,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决定了双方在庭审中同样负有举证的责任,如果一方不能在法庭上举证支持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法官不能将开庭视为过场,而将大量的质证活动放在法庭之外。在英美等国,法律严格规定,当事人诉状中没有列出的事项,不得在审讯中提出。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必须交换证据清单,以使双方当事人明了彼此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便于在法庭上集中焦点,展开辩论。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举证的原则,但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具体、严格的证据交换程序,使得法庭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往往为证据的收集而大费周折。所以,为了按期结案,法院应当严格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同时应当在诉讼法中规定庭审前的证据交换制度,为开庭审理案件节省时间。对于那些不举证或不能及时举证的当事人,法官应当依照规定判其败诉,而不应当让另一方当事人陪着“干熬”。有时法官的温情操作使得当事人受到更大的伤害。
对于那些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或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法官也不能层层请示。因为这会破坏我国的两审终审的原则,将两审的案件变成实际上的一审,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律规定已经十分严密的今天,无法可依的问题已经不存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是如何适用法律具体规定审理案件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恰恰是法官的本职工作,如果法官事事请示,则法官的个人素质就值得怀疑。如果法官不能独立地适用法律裁判案件,就应当将其调离法官的岗位,而不是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答复”。
我们之所以提出这些问题,是因为目前在我国超限审案的情况太普遍。当事人在法庭上尽到了充分举证的责任,以为胜券在握,可是在随后的漫长等待中,被法官左一个问题、右一个证据弄得疲惫不堪。有些案件一拖两三年,不死也不活,当事人形容是一脚踩进烂泥里,拔都拔不出来。我国的诉讼法是到了该认真检讨的时候了。现在,有关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讨论正在进行,我们期望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早日提上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