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岁的沈莉是合资企业北京优视隐形眼镜有限公司的人事助理,9月21日,她休完3个月产假后去上班,发现岗位已被他人所替。沈莉不解:休产假,凭什么连工作都丢了?!
据沈莉说,产假是从6月12日至9月12日,其间她多次和同事包括顶头上司―――人事部经理通话,从未提及有任何离职意向。9月11日身体复查时
医生为其出具了“继续休息两周”的假条。随后沈电话向人事部经理请假。经理说:“那就继续休息吧。”随后便有了岗位被替事件。25日,沈莉到公司交上11日医生开具的病假条,试图讨个说法,但未果。
沈认为,她并没有超假不归,先有电话请假,后有两周病假条为证。并且,《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24岁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及第四条第三款“女职工除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产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再增加产假3个月”。“根据这些规定精神,我不但没有超假,甚至是提前上班了。”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此举,是否有违法之嫌?人事部经理李晓东代表公司出面向记者作了解释:公司的《员工手册》是经北京市劳动局批准鉴证的,完全符合劳动法精神。其中《员工考勤管理办法》规定:“员工请病假,应持有医院有关证明并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核准后方可休假。如有特殊急病,也需在24小时内托人或电话请假,并于急病假期后立即补交急病假条。急病休假每次仅限一天。”同时《员工奖惩办法》还规定:“无故旷职每月累计达连续旷职二日者可予记大过……”且“年度内累计两次记大过者可予除名。”
李进一步解释说:“依照这些规定,沈无一不违反:超假七八天,才于21日露面,违背‘请假在前休假在后’的原则。其旷职长达七八天,在公司员工条例中完全达到除名的条件。”
但沈莉反驳道,公司“人事助理”岗位只有一个,但在其正常休假的7月份,公司就已另聘他人顶了这一职位,并于9月1日为其转正,这一切完全在沈“正常休假期间”进行。沈认定,事件性质是公司人事部处心积虑的一次“狸猫换太子”。如此炒鱿鱼实在欺人太甚。
对这一点,李晓东承认是自己事务繁忙“考虑不周”。李称,在沈休假期间我们通过电话问及假后上班意向,沈莉说“到时走着瞧”,态度模棱两可,“我因此以为沈准备离职”。也正因此,公司老总觉得,岗位已然换人,沈莉又不服从新岗位安排,不如好合好散,在沈莉的聘用期10月5日将期满的情形下,公司老总仍同意为沈莉多支付一个月全额工资,请其另谋高就。但公司的好意却仍被沈拒绝。因此,目前公司已决定对沈除名。
职业女性在产假期间,其劳动权益该如何保障?沈莉的困惑正在于此。沈认为,公司从聘新人到为其转正到“以为”我自动离职,自始至终从来没有征询过我本人意见,这绝非一个“考虑不周”就可掩盖的错误。
目前,沈莉已向北京市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优视公司恢复其合法劳动合同关系及原有职位。对此,优视公司则称:我们坦然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