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蜜雪儿”,一个是商标,一个是企业名称,偏偏又是同行,于是官司打上了法院。
“蜜雪儿”作商标使的,是一家台湾企业,名为台湾蜜雪儿股份有限公司。作企业名称用的是一家大陆的外资企业,名为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
台湾“蜜雪儿”1992年12月和1994年12月,在国家工商局分别注册
了英文“MYSHEROS”和汉字“蜜雪儿”等文字商标,并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大陆“蜜雪儿”是1991年5月在北京核准登记的,其注册的中文名称是“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英文名称是“MISHER FASHION DESIGN(BELJING)CO,LTD”。该公司成立后,在各大商场的销售专柜及生产的服饰、包装袋上一直将“MISHER”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1997年6月16日,台湾“蜜雪儿”一纸诉状将北京“蜜雪儿”送上法庭,认为北京“蜜雪儿”所使用的“MISHER”与其注册商标“MYSHEROS”相似,构成了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且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性质。于是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20万元人民币。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者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比较“MISHER”与“MYSHEROS”可以发现,二者组成字母数目,字母排列顺序、读音均不同,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台湾“蜜雪儿”所诉的侵犯商标专用权之说难以成立。
关于不正当竞争的指控,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侵犯企业名称申请注册权,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但是其经济上的收益权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客体。而且注册企业名称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管理范围,不属法院管辖。台湾“蜜雪儿”对北京“蜜雪儿”的企业名称有异议,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至于北京“蜜雪儿”对“MISHER”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其是与企业名称结合使用的,符合法律规定。
1999年3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