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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观察
人大代表怎么代表选他们的人?
2000年10月28日 00:04:30

刘彬 黄育锋 本报记者 欧阳觅剑

  今年1月,在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该省人大代表再次质询广东省环保局,最终使省环保局副局长王子葵被免了职―――这在该省人大代表“议政”史上是个“零的突破”。这种“突破”的效应,很快就在4月召开的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又创下了一个新的纪录:该市人大代表们7天里提出了8个询问案(有关报道参见《中国青年报》6月14日“冰点”)!

  这两件事在社会上震动不小,老百姓欢欣鼓舞,也受到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这本是人大履行自身职责的正常举动,何以引起如此之大的反响呢?

  原因很简单,它突破了人们早已形成的“人大举手,政协拍手”这种参政议政的刻板印象。那么,以往又是什么妨碍了人大代表们正常地行使起码的询问权呢?

  记者注意到天则经济研究所新近完成的一份报告,围绕“民意表达与政府处理机制”,特别关注了这一问题,并在广东东莞市做了专题调研。这份报告指出,各级人大要想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职权,有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即人大代表要能够充分反映、代表民意。而目前我们的各级人大代表,由于种种原因,恰恰是在这一点上做得很不够。

  问题1:大多数人没有习惯向人大代表反映问题,有想找人大代表的又往往找不到

  在许多地方,问一问当地的人,你们这儿的人大代表是谁?能回答上来的人真是凤毛麟角。既然都不知道自己选区的代表是谁,更休提与代表取得联系、反映问题了。在我们的生活经验里,大家“意识”到“人大代表”这几个字时,通常都是人大正在开会那几天或十几天。甚至连代表自己也是如此。在人大休会期间,他们是否还意识到自己是人民代表,仍然有自己需要履行的职责?这使相当多的人误以为人大代表是“人大会议的代表”,也只在会议期间是代表,而想不到他们就是自己的代表,他们有权力也应该在人大会议上代表自己。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确实有些人,比如那数以百万计的“农民工”或号称是“飘一族”白领打工者,受现行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局限,就没法选有自己的人大代表。这些人因为工作或其他原因长期居住在异地,受户口的限制,不能参与选举居住地的人大代表,又不可能回户口所在地参选代表或反映问题。他们的呼声、意见找谁反映,确实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问题2:人大代表要找自己的选举人也不容易,将他们的意见变成自己的议案更难

  据调查,目前,各级人大代表每年的活动经费均非常有限(每年在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客观上也限制了他们去广泛地收集民众的意见,倾听选举人的要求。即使代表们发现了一些问题,要想进行深入的调查以形成有说服力的“议案”也同样不容易。人大代表也不都很富裕,如果凡事都要自己掏腰去作调研,其结果自然难免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了。

  事实上,很多人大代表不但没钱,还往往没有时间、精力去履行自己的职责。我们的各级人大代表大都不是专职的,他们另外还有工作,甚至是很吃重的工作,在客观上也确实没有足够的时间去主动收集民意,整理议案,并提交政府或人大会讨论。笔者今年7月初曾赴广东省东莞市进行调查,希望能够与几位人大代表面谈,但所约的代表都因工作太忙而作罢。

  再有,就是能力的缺乏。反映民情、民意需要人大代表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组织能力,要懂得基本的法律,有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诸多方面一定的基本知识。例如,审查国家财政预算就需要有较多的经济学方面的知识。毋庸讳言,事实上许多人大代表并不能达到这样的要求,也无处去接受这样的本职业务培训。而把“人大代表”资格作为一种荣誉赠予某些领域的先进个人的做法,使得这种情况更加严重了。这些先进个人在自己的领域出类拔萃也许是毋庸置疑的,但他们是否具备代表民意的自觉意识和起码的参政、议政能力,就是另一回事了。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缺乏足够的激励和监督机制,促使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地去了解民情、代表民意。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提不提交议案都照当他(她)的代表;在平时是不是了解、了解多少自己所代表的群众的生活情况,对其代表资格也没有丝毫影响。一句话,我们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去约束、激励人大代表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人大代表的职责之一是代表人民监督政府的,而我们有相当比例的人大代表本身就是各级政府官员。对于这样的代表,人大的监督权就等于是要他们自我监督了。这不能不说也是制度安排上的一个缺憾。

  专职化能使代表走近“人民”吗?

  显然,要使人大代表真正代表人民,还要进行一些制度上的改进、创新。

  人民代表应该有义务同时又必须有条件广泛联系群众,这在客观上需要人大代表的专职化,至少是一定程度上的专职化,以保证代表能够专注于民情、民意的广泛收集,有充分的自觉性和时间、精力去进行调查研究。适当地增加各级人大代表的民意调查费用,使他们有一定的物质条件整理议案,反映好民情,也是落实好我们的人民代表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工作。

  与此同时,设置相应的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激励机制也是有必要的。人大代表应该对自己所代表的群众的意见进行记录、答复,并将有关的过程、结果定期公诸于众,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制度,不断地完善它,是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落实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保证。积极地参与到这个制度的建设中来,也应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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