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讲,家属在手术单上签字,就意味着医患之间已形成合同约定关系,患者及其家属理应承担治疗后果。但是,家属在签字时处在“被迫”的地位,这一“不平等”导致了严重的隐患。
京城一位著名的胸外科专家最近比较烦。在近30年的临床实践中,他做了大量的高难度手术,每每妙手回春。但是在快要退休之际,他却碰上了医疗官司。
1998年10月,40岁的杨某因“咳嗽、咯血、胸痛二年”入该院治疗。经检查确诊为“左主支气管肿瘤”,后又经多名权威专家教授集体讨论,决定实施“左侧开胸探查术,左支气管肿瘤切除”手术,由这位经验丰富的胸外科主任主刀。
手术是在征得家属同意并签字后进行的。由于患者肿瘤位置特殊,手术和麻醉难度很大,医院在术前讨论制定了两套方案。但在手术中,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在刚切开左主支气管膜状部时,肿瘤即自行脱落掉入右主支气管,完全堵塞了管腔。待奋力抢救,挤出肿瘤后,患者因缺氧时间过长,造成脑损伤。到现在一直昏迷不醒,成了植物人。
家属无法承受这突如其来的打击,以医疗事故为名起诉该医院,要求索赔117万元。
北京某鉴定委员会经调查后认为,手术完全按医学诊疗常规进行,术中出现肿物自行脱落纯属医疗意外,不构成医疗事故。
面对这个鉴定结论,院方坦然回答:既然家属在手术单上签了字,就意味着要承担一切后果。而病人家属则觉得很不公正:难道家属签字了就意味着必须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吗?当时情况那么紧急,不签字医院不给手术,签了字就得承担一切后果,那我们病人也太亏了!
那么,在手术单上签字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这里涉及到一个目前普遍存在、急待解决的法律盲区―――医疗风险问题。
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雪倩律师认为,目前《民法通则》上对医疗事故有着明确的界定,有关情况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来进行处理。但对医疗风险,法律上却缺乏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医学界对医疗风险的界定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在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患者病情或体质特殊而引发的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或出现的医疗意外;
另一种是由于医学科技水平的限制和患者病情的复杂,在治疗中出现了难以避免的合并症。比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给某病人使用正常剂量的麻醉药物,但不料由于该病人体质的特殊,对麻醉药物过敏,虽经抢救但无效,导致死亡,此属典型的医疗意外;又比如,由于病人手术部位的组织器官严重粘连,或脏器先天性畸形等原因,导致手术中无法辨别正常的组织器官,造成不良后果,此属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正是由于医疗风险是基于患者疾病复杂、体质特殊且医务人员无过失的情况下产生的,因而医院才在实行某些手术之前,请求病人家属履行签字手续。从理论上讲,家属在手术单上签字,就意味着医患之间已形成合同约定关系,患者及其家属理应承担治疗后果。
但在实践中,病人家属对签字制度承担的医疗风险并没有深刻的理解,往往对治疗的后果不能接受,要求医院予以赔偿。而医院在医务人员没有过失的情况下,不接受赔偿的要求。双方僵持不下,众多医疗纠纷由此而起。
郑律师认为,从客观上分析,由于医疗风险而让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但是由病人及其家属承担全部后果,显然又有失公允。立法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医疗风险应该共同承担。在这起案例中,由于医疗意外导致杨某成了植物人,医院从人道主义角度,可以考虑给予患者适当补偿,而不是赔偿。
但是,新的问题又出现了。目前国有医院的医疗收费是国家统一定价,还不够收回成本,国家对医院的财政补偿又远远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每一个医疗风险的案例都要让医院补偿,医院会无法承受。不仅如此,还将使医务人员产生消极情绪,出现为避免风险,能做的手术也不做、能抢救的病人也不抢救的负面效应。如此,岂不是更有悖医生救死扶伤的天职?
针对这种现象,司法界一些专家指出,要从根本上解决医患双方争执的风险分担问题,应及早建立医疗风险险种。患者、医院可分别购买一份医疗风险保险,一旦发生不良后果,患者可获得保险公司一定的补偿金。由于保险公司的介入,可以相对公平地解决医疗风险的承担问题。这是解决医疗风险承担问题,减少医疗纠纷,同时又有效保护医务人员积极性的最好途径。
据悉,中华医院管理学会正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进行合作,积极推行医疗风险险种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