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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证不好使 八旬翁告公交
2000年11月10日 00:33:05

 

  吉林省规定:70岁以上老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长春市则称:福利乘车不包括小公共汽车、专线车。原告律师认为,市政府的文件效力低于省人大通过的法规。

 

  本报讯(记者李己平)虽持有吉林省长春市《老年人优待证》,但多次乘专线公共汽车时仍需买票,82岁的李成宪老人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遂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长春市公交总公司向他赔礼道歉,并赔付精神损害补偿费1元钱。10月25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西五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李在诉状中说:“1999年至今年7月先后多次乘坐专线公共汽车,均被乘务员告知持有的老人证不好使,我与乘务员交涉也无济于事,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也没有得到解决”。李认为,《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中有以下内容:70岁以上老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而长春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自1995年至今,公司24条线路700多辆公交车一直为老年人服务。规定所说的“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普通的公交车,不应该包括专线车。专线车是由职工出资购买的,且汽油费、维修费等均由职工自己负担,因此专线车不能承担福利性乘车。

  公交公司的根据是,市政府曾转发市老龄委1999年的文件,“从9月1日起,福利乘车不包括小公共汽车、专线车、出租车”。

  为老人担任辩护律师的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收认为,这个政府文件是转发的文件,不是政府规章,效力低于吉林省人大通过的法规。我国《立法法》规定,两相矛盾时,应以上级人大的法规为准绳。《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是1998年9月25日由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此后如果长春市不执行,应向省人大提出,如果没提,就是自己的问题。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阻止贯彻法规的借口。

  王收律师说,我们支持老人打这个官司,在于通过这场官司能够引起立法部门及社会各界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视,老人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

  此案法庭将择期宣判。长春市有关专家认为,李老汉索赔1元钱,明摆着就是要说个理,即使是个人承包了车队,承包人也应该尽社会义务,除了法规上的问题,还有社会责任问题,尤其是公共交通行业,一味讲求经济效益不合适。作为公交公司在向外承包公交线路时,也应当把这种社会责任明确写在承包条文中,如果拿老百姓的利益与承包人做交易,实在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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