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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买卖器官违不违法
2000年11月10日 00:33:06

陈爱和

  “活体肾,200万!”“5万元卖骨髓。”“出卖眼角膜。健康,视力1.5。”在互联网站“网易”的拍卖网页,赫然发布着这样的人体器官买卖信息。血淋淋地对人体器官进行讨价还价,让人思考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买卖人体器官究竟违不违法?

  器官买卖市场存在的原因,是器官供求矛盾尖锐。据我掌握的资
料,现在全国每年需要做肾脏移植的病人约有14万人,但全国一年做的肾脏移植手术只有2000例至3000例;需要进行肝脏移植的病人在5万人左右,现在一年只做100多例。

  摘除器官不仅对人的健康有一定影响,而且手术有风险;另一方面器官移植手术的成功率还不高,易引发医疗纠纷,因此从国际惯例看买卖人体器官应予禁止。

  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人体器官买卖,《刑法》没有,《民法通则》亦如此,卫生部也没有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行政法规。前年开始实施《献血法》后,卖血行为已经被禁止了,按理买卖人体器官更应该禁止!1997年修订通过的《刑法》第334条,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已经作出处罚规定,但对人体器官买卖这一项却遗漏了,因此,迫切要需要法律对此加以规范。

  如果买卖器官不允许的话,那么,如何满足患者对器官的迫切需求呢?解决器官的来源,只能像血液一样,通过捐献来解决。目前,我国亲属捐献器官的比例很小,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这样的例子将越来越多。现在已经出现了这样的趋势。比如肾脏移植手术,等待器官的时间很长,病人等不及,亲属就自己捐献。

  另外,遗体捐献也可以部分解决器官供应的不足,但须在“脑死亡”方面进行立法,在其本人确立遗嘱的情况下,对脑死亡者摘取器官,可以保证器官的质量和手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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