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光威渔具店业主王某怎么也想不通,又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晚交税款,税务机关却要征收滞纳金,凭什么?
据王某讲,辉县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分局规定的交税日期为每月1日至10日。他是10月10日到征管分局交纳税款的。三楼的该局工作人员给其开具了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表后,他持表到二楼交纳税款。
二楼征税人员告诉他说,今天没电,电脑不能工作,下次再交吧。
10月11日上午,王某又到征管分局交纳税款,该局征税人员却以王某超过交税日期一天为由,在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上填上“加收0.05元滞纳金”。王某当即提出异议,认为超过一天交税期限,不是因其个人行为而是因为征管分局的行为而造成的,不能因此而征收滞纳金。征税工作人员不允许王某争辩,坚持加收了这5分钱滞纳金。
王某认为交纳5分钱是小事,可这样做却肆意践踏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他请求当地人民法院撤销地税局所作的征收5分钱滞纳金的具体行政行为,返还其5分钱;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交通费、误工损失费100元;并请判令地税局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查认为,地税局的征收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为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遂予以立案。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