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崔丽)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为高彬挽回了人格尊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敦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因高彬“面容不好,怕影响生意”而拒绝其进入酒吧的行为,侵害了原告高彬的人格尊严,判令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其交通费等400余元,赔偿精神损失4000元。
2000年4月22日23时许,高彬和原单位同事前往被告所开的“THE Den”酒吧,高彬在少年时期因烧伤,面部留下明显疤痕,口、眼有变形。当高彬进入酒吧时,服务人员有意识地拦了一下后放行。当高彬至次日凌晨离开后,再欲进去和朋友话别时,被服务员挡在门外。
4月28日23时许,高彬一人再次来到该酒吧,受到门卫陈某阻拦,两人发生冲突。高彬打“110”报警。后高彬以人格权及消费者选择自主服务权受侵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交通费等2000余元,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彬的面容受过损伤,但其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不应因此受到削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无权拒绝消费者的正常消费要求。同时,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被告因高彬“面容不好,怕进了店影响生意”而拒之于门外的做法,实施了歧视性差别待遇,对原告是一种侮辱,使其内心受到伤害,侵害了其人格尊严,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