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本报披露了江苏省盐城市鸿基花园11户住户因所购商品房质量低劣,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该市所辖的射阳县也有11家住户,同样因所购商品房质量低劣走上了法庭。
职工无奈状告自己的单位
1997年,射阳县人民医院为本院100多名中青年知识分子代购商品房期房。选中的房子是当地政府的安居工程―――发鸿三期改造工程中的一栋。出于对本单位的信任,他们每户交纳了8万元左右的购房款。医院承诺房子由省里的设计院设计,质量优良,一年后便可交付使用等。
然而,到1998年5月,职工不但没拿到房,反而不断发现在建的商品房质量低劣,如桩基深度不够、抗震墙私自取消、墙体内不放钢筋。进而又发现整个工程无资质开发、施工和设计,无土地使用权证书,无规划许可证,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1998年底,不少职工要求退房,请求医院出面,通过法律途径为职工主持公道。
然而,让这些中青年知识分子想不到的是,医院不但不出面与开发商交涉,反而在此期间将50余万元尾款汇给了开发商,领回了未经验收的70套商品房,动员甚至强迫职工住进去。
医院不愿作原告,职工无奈只好让它当被告。今年6月,以吴加胜、盛和标为代表的11名职工愤而拿起法律武器,将医院告上了法庭。盐城市新亚房地产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公司”)成为本案第二被告。
诉状递到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不予受理。法院答复说,11个原告每户所交房款不一致,要回到射阳县法院,一户一户分别起诉。
这些知识分子自学法律,了解到凡是在同一地方、同一商品房、同一问题、同一价格(指每平方米售价)而构成的原告即属同一原告,形成的诉讼即是集团诉讼,法院不受理是不当的。
11户原告一边给江苏省有关领导写信反映情况,一边到法院据理力争。盐城市中院终于在7月5日受理了此案。
一个人不请自到主动当被告
此案8月16日第一次开庭。此后又在8月29日、9月29日、10月31日三次开庭。奇怪的是,第一次开庭时,一个叫彭展的射阳人不请自到,主动以射阳东方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的名义,申请作为被告加入本案。
原告不解,问法庭:我没有告彭展,法庭怎么同意他作为被告?法庭说,彭与本案有关,法庭决定列他为被告,这是法律上的事。
然而,第二次开庭前,法庭通知原告说,这次彭展就不作被告了。但开庭时,彭仍然坐在被告席上,参与庭审。法庭说,他是第三人。原告提出抗议,法庭却不置可否。
第三和第四次开庭时,原告根据掌握的情况,请求法庭将彭展列为被告,法庭却不同意。可开庭时,彭展一样坐在被告席上,做笔录,复印庭审材料,还不时回答审判长提问,与被告低声商量,忙得很。
真是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原告顺藤摸瓜,发现这个彭展以前是射阳县建设银行的职工,负责管理银行成立的房地产公司―――东方公司。后来,连人带公司都与银行脱离了关系。东方公司超出委托权限,租赁本案第二被告―――新亚公司,承建了射阳县医院所购的“发鸿三期改造工程”。就是说,这个楼实质上就是东方公司建的,就是彭展个人建的。
原告有证据证明,1999年6月左右,那最后的50余万尾款,医院就是交给彭展的。难怪彭展对本案有如此大的兴趣,因为此案如果输了,就是他输。记者问原告,为什么后来他又不作为被告呢?盛和标说,那是因为他如果做了被告,就必须回答法庭提问,与原告辩论。这样,很多内幕就会抖出来。发鸿三期工程是射阳县政府安居工程,是民心工程,国家规定是不许私人承建的呀。彭展做为被告,将一些幕后的东西暴露出来,这是很多人所害怕看到的。
县长会议要求迅速补办房产开发手续
本案原告有理有据,既打官司,又不断向上级反映情况,得到了江苏省人大、政府多位领导的多次批示,使得当地政府压力不小。2000年射阳县人民政府第一次县长会办会议研究的问题,就是这个头疼的发鸿三期改造工程。
会议纪要说,由于有关方面工作未能到位,目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影响居民生活,造成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在处理上,纪要要求县建行和东方公司立即冻结发鸿三期改造工程所有资产,接管发鸿商城账务和管理工作。县地税局要迅速向东方公司提供售房发票,国土局、房管所负责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手续,东方公司与购房户完善有关购房手续……
原告说,这充分说明在此之前,发鸿三期工程的开发早已脱离了建设银行,是彭展的个人行为,否则根本不须迅速“冻结”、“接管”。另一方面也说明,彭个人开发的这个政府安居工程,竟然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等必备的法律手续。可见本案中违规违法经营,到了何等的地步。
然而,10月31日本案第四次开庭时,被告却能出示几年前办理好的土地使用证等法律手续。原告当场戳穿说,这是补办的,是伪证,是应法庭要求而去办理的。如果工程开工前就办好了,前几次开庭咋不提交法庭?年初的县长会办会议干嘛还要国土局迅速补办?字迹如此之新,怎么可能是几年前的东西?原告当即要求进行真伪鉴定。
原告之一的盛和标感慨地说,此案的背后隐藏着腐败,我们的对手决不是彭展,不是什么房地产开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