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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法官 请在判决书中写明理由
2000年11月17日 00:05:32

罗昕

  最近在网上看微软拆分案的一审判决书,洋洋洒洒竟有几十页之多,其中主要篇幅都集中在严密的法理演绎和详细的法律引用,俨然一篇“为什么要拆分微软”的学术论文。

  感叹之余,不禁想起了在基层法院实习时见过的一些民事判决书,寥寥数语,大部分还是对双方当事人诉讼文书的直接摘抄。更有甚者,在理由
部分仅以一句“根据以上事实,特做如下判决”,就匆匆带过,草草了事。

  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在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庭审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性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明确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在判决书中准确、详细地阐明判决理由,是法律赋予法官的职责与义务。其意义大致有四:

  首先,这是司法判决活动自身的逻辑要求。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法官要以法律中的相关条文为三段论的大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从而推演出一个司法结论。这种演绎结论的科学性要求有充分的理由支持,这种法官个人的内心活动过程只有通过充分的语言阐述,才能为他人知晓和理解。

  其次,这是圆满解决当事人纠纷的要求。判决书是有约束力的司法文书,其效力根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诉讼制度中国家审判权的权威和强制力,一是诉讼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即它能在程序上给双方平等的对待,在实体上给双方最符合法治精神的公平(通过有职业知识的法官依法居中裁判获得)。面对原被告双方主张的两种不同的价值,法官为什么会择一而从?在判决书中对此问题不予交待,不作翔实的分析论证,就削弱了判决书效力的合法性基础。而仅靠司法的强制力又怎能让败诉一方的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于己不利的判决呢?其实,这也是当前法院执行难的症结之一。

  再次,这是昭示法官能力与良知的要求。依审判公开原则,判决书是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而只有判决结果却没有判决理由的判决风格,既让公开制度失去了便于监督的实际意义,又给人一种“法院不讲理”的假象。既容易使人看低法官的业务能力,猜测其因知识欠缺、素质低下、缘心而断,不能充分论证;又容易让人质疑法官的道德良知,怀疑其上下其手、颠倒是非、枉法裁判,不敢充分论证。

  最后,这是对公众进行普法教育的要求。对公民进行法治教育的最生动有效的方式,就是司法实践。而公民对整个审判过程最感兴趣的莫过于看判决书,可仅有事实和结果的判决书,只能给大众机械地灌输一种行为模式,却不能让其明了判决背后生动的法律运行机理。法官在判决书中结合案件事实,进行法律概念和规则的阐述,有助于公民深刻领悟法的精神与实质,并内化于心,外表于行。

  由此观之,请法官在判决书中翔实准确地写明理由,进而形成一种文明、理性、法治的司法判决风格和精神,利国利民,无疑应是当前司法改革中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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