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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违法不容忽视
2000年12月11日 00:07:19

本报记者 罗新宇

  为了加强对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根据省政府颁发的《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日前对地方颁发的“红头文件”进行了认真的备案审查。

  从1999年1月至今,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共备案审查地方报送的“红头文件”500多件,发现很多文件存在一些违法问题。

  怎一个“罚’字了得!

  按照《行政处罚法》,省以下政府无权单独设定行政处罚,但为了“强化”地方或部门权力,几乎所有的地方“红头文件”都规定了名目繁多的处罚。

  比如,国家有关部门为了支持“三夏”期间农业机械跨区作业,专门颁发了农机“跨区作业证”,凡持此证的农业机械,除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以外,通过任何公路、桥梁等都免费放行;无违章的,公安、交通等部门也不得拦车检查。但是,山东某地却出台一些规定和办法说:从事跨区作业的要到当地农机部门办理《跨区作业证》,并对申领此证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还要遵守很多规定,否则要收回,并罚款。国家考虑的是如何搞好服务,但他们想的是如何“加强管理”,多罚款创收。

  乱设机构乱授权 上级权力“下级化”

  近年来,许多城市都修建了漂亮的广场,但是为了规范广场的管理,政府也伤透了脑筋。有个市为了统筹管理,专门设立“广场管理部门”,并规定市政、园林、城建、环卫、工商和公安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都交由此部门来管理。有关人士指出:这个部门如果是行政机关,不符合机构改革的原则;如果是企事业单位,无权执法。而且把多个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授予一个部门,按规定要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无权作出这样的规定。

  省的权力“地市化”现象也相当严重。建立地方种畜禽场,国务院和省政府都规定要由省政府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某市制定的《种畜禽管理办法》却擅自规定可以由该市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些地方滥发“红头文件”,照抄照搬上面法规。山东省人大1997年12月31日公布《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其中有一条规定,对黄河入海口的“河口管理”,仅涉及东营市。某沿黄市根本不管这些,把这一条删掉,把本省改为本市,就成了该市的黄河河道管理办法。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是认为国家和本省都有了相关条例,自己作为地市这一级没有,无法配套,二是考虑到在实际办事中,真正管用的还是本级政府本级部门的文件。

  为了小团体利益 部门权力无限膨胀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实行政企分开,用法制来规范市场。但一些地方的“红头文件”却偏偏舍不得“放权”,继续无限制地扩大政府部门干预正常经济活动的权力,为小团体牟利。

  某地出台了一个散装水泥运输管理办法,不仅对经营散装水泥运输的业户规定了极其严格的审查报批手续,甚至规定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的,要向交通局的运输管理机构申报计划,由其来调度、安排车船运输,建设施工单位和运输业户都应服从,否则罚款。这种由行政机关为供需双方直接安排运输的做法,沿用的仍是计划经济下政府来安排生产的老路。

  某些部门为了替自己牟利,不惜滥设行政许可,强行搞行业垄断,主要表现是,在“红头”文件中,强行强调部门审查、审批的权力,在法律之外,增加审查、审批、颁发许可证的强制性规定,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如某地借搞生猪屠宰定点管理办法,强行划定生猪产品销售区域,规定城区内上市的猪肉,只能是市肉联厂的生猪产品,否则便要罚款或没收。

  据不完全统计,自《行政处罚法》施行以来,山东省共清理各类“红头文件”两万多件,其中对3000余件进行了修改和废止。同时,山东省政府加强了对全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力度,原来采取的被动审查方式,即对发生争议的文件才进行审查,现在变成了主动审查,并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红头文件”的权力,建立了具体制度和办法。10月23日至11月10日,山东省政府对全省实施《行政处罚法》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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