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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巨贪市长案又起波澜:
检察院抗诉量刑过轻
2000年12月13日 00:01:12

本报记者 黄勇

  新闻背景

  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29日对原安徽省阜阳市市长肖作新夫妇重大经济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肖作新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周继美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3995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庭同时还判决,被告人肖作新、周继美受贿所得人民币118万余元、美金2000元、港币5万元;周继美贪污所得人民币431万余元、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所得人民币103万余元;肖作新、周继美巨额财产中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人民币1223万余元、美金1.4万余元、港币8.3万余元及其违法所得人民币77万余元全部予以追缴。

  据有关部门透露,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安徽省涉及金额最多的一起贪污腐败案件。

 

  波澜突起

  12月8日下午,离对“巨贪市长”肖作新及其妻周继美一审判决的生效日只有一天时间,这起在全国颇受关注的案件突然又起波澜。受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巨贪市长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检察机关在《抗诉书》中,同意法院关于肖作新的定罪量刑部分,不提出异议;但同时认为法院对于肖妻周继美一案的定性、认定事实部分基本恰当,但罚不当罪,量刑过轻。因为周继美一人身犯数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认罪态度也极为恶劣,而且没有悔罪表现,也没有任何从轻处罚情节,应判处周继美死刑、立即执行。

  检察机关认为,抗诉是依法进行的,同时充分考虑了民意。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权力,也是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特别是对法院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345条、348条也分别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罚轻判,轻罪重判,量刑不当的;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七、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期间,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由此看来,这次抗诉完全是依法进行。虽然抗诉一直等到了一审判决结果即将生效的最后时刻,但检察院内部对抗诉持一致意见,在检察机关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各位检察委员会的成员一致同意向法院提起抗诉。

  这位负责人同时还对记者说,对犯罪分子的量刑尺度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考虑到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此间舆论和群众在得知判决结果后议论纷纷,普遍认为肖作新和周继美的贪污腐败数额特别巨大,判决量刑过轻,不利于威慑日益严重的贪污腐败行为。法律界人士也认为,依据《刑法》的相关条款,两犯罪大恶极,社会影响极坏,均应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检察机关指出,周继美庭外庭内的表现,十分恶劣,在法庭审理和判决期间有多次闹庭现象,公然打断法官陈述,扰乱法庭的庄严秩序,尽管罪大恶极却不思悔改,在法庭内外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周继美在担任阜阳市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单位办公综合楼、宿舍楼的建设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化公为私,贪污售楼款人民币共431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此外,她还弄虚作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获利人民币103万余元。因此,对周继美判处死刑十分恰当,没有任何可以从轻发落和缓期执行的理由。

  耐人寻味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值得注意的是,此间舆论除了表示一致支持检察机关对周继美判决的抗诉之外,对检察机关未对巨贪市长肖作新的判决提起抗诉稍感意外。对此,合肥市检察院的一位负责人指出,关键问题是1200多万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依照法律不能定重罪,只能判处最多五年的有期徒刑。

  这位负责人说,对老百姓的议论我们也很清楚,但遗憾的是,依据现有的证据和现有的侦查手段,到目前为止,的确是无法认定其巨额财产的来源,因此我们无法就此提出抗诉,只能认定对肖作新“无期徒刑”的判决是适当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个半月之内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由于此案已进入二审程序,将依照第二审程序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人们等待着一个量刑尺度更为准确、真正公正的判决。

 

  小资料:关于“抗诉”

  抗诉原来只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特有的对法院审判结果进行监督的权力,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抗诉的权力,并由检察机关的起诉处负责具体事宜。

  此后,抗诉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司法实践,并成为公正执法、减少冤假错案的重要保证措施。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检察机关目前一年提起抗诉的案件已有上千件,其中约有30%的案件判决结果得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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