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
2000年12月13日
星期
加入收藏 | 新闻回顾 | 检索 | 中青论坛 | 广告
小调查
首页->> 中国青年报

   

法眼
从阳光官司说开
2000年12月13日 00:01:13

陈爱和

  挡阳光,吵睡眠,占绿地……当你遇到环境污染时,打不打环境官司?

  为了不让邻居正在建设的楼房“疯长”,使自己院内的阳光受阻挡,河南省上蔡县三名住户为一缕阳光打了两年官司(见《中国青年报》12月11日法治社会版)。与财产权、名誉权和肖像权一样,当人们的环境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捍卫自己环境权的权利。近年来,以环境受到破坏为由起诉的案件越来越多。

  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居民住宅的采光被遮挡、噪音扰民、小区规划绿地被占作他用。在城区边缘及郊区县,此类案件则多为涉及水质对农作物和养殖物生长产生不良影响而提起的诉讼。许多人对自己生活环境的每一个细微之处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些人会因为邻居封闭阳台影响全楼整体美观而起诉,有的消费者则因装修材料对室内造成污染而索赔。

  对于这些纠纷的解决,许多受害方强调的是“要阳光,不要物质赔偿”,即要求首先排除妨害,而不愿意只通过经济补偿方式了结。在损害结果已经造成且难以挽回的情况下,大部分被侵权方还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在一些法院,这样的诉讼请求已经被法官支持。

  怎样打环境官司呢?环境官司可分为环境行政诉讼、环境民事诉讼和环境刑事诉讼。环境行政诉讼的被告应该是国家、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有关)。这类诉讼一般是公民认为环保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自已的职责,公民在环境问题投诉中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公民对环境管理机关的行为的合法性、恰当性表示异议。比如说,某居民因为噪音问题投诉到主管行政机关后,该机关在规定时限内不予理睬、不予答复,居民便可提起诉讼,要求该机关履行自已的职责。一般来说,生活及工业噪音问题、空气污染问题的主管机关是环保局,机动车噪音问题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

  环境民事诉讼的被告直接指向侵权行为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及破坏环境或者污染环境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物、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比如,某甲有一住宅,某乙在甲家上风向6米处修一养猪场,猪粪臭气随风进入甲住宅,从而侵犯了甲的环境权,甲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妨碍。

  环境刑事诉讼是国家检察机关为了追究环境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环境诉讼中,我国《环境法》明确规定,引起污染危害的,不管他的排污是合法的还非法的,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民对污染和破坏坏境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包括向环境行政机关控告和向人民法院起诉。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人们环境权意识的提高,有关环境责任纠纷将会普遍通过诉讼的形式来解决。但目前也面临两大难点:一是环境损失和经济损失的计量。由于环境污染给生命的利益带来的损害和精神痛苦往往难以量化,加上通常受害人分布广,并且受害程度不一,这会为界定受害人增加了难度,往往难以搞清楚造成了什么损失,如何对环境损失进行评估成为新的课题。二是界定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受害人的法律权利。界定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及责任人在多大程度上负有赔偿责任,在多长时间内和以何种方式进行赔偿等问题。界定受害人的法律权利,涉及受害人在多大程度上有要求赔偿的权利等问题,涉及到谁应该为这些损失负责,谁应该得到赔偿。这里的关键是必须要有一个比较完善的相关法律框架的支持。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环境责任的界定和赔偿方面,必须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一视同仁。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全社会而不是某些部门、单位或群体的利益。

 

 

 

一缕阳光 两年官司(2000-12-11)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匿名发表 注册会员
(本站注册用户请将此复选框钩掉,并输入在本站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发表评论) 
 
查看文章评论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