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家报纸报道“小区内车祸有说法被撞老人获赔十万”,使我产生了一个疑问:健康权要不要赔偿?
据报道说:尹秀真老人被车撞伤后(几成植物人!),“在北京天坛医院支出治疗费用17040.13元,护工费5200元,卫生用品费用3925.79元;在海军总医院支出医疗费75329.63元”。
“海淀法院于1
1月9日判决北京市海淀兰天花木公司赔偿尹秀真人民币101495.55元;中科院行管局退还尹秀真保安费人民币36元等,驳回尹秀真要求李惠荣和中科院行管局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从以上报道中我们看到,受害人医疗费用的索赔已经全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受害人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了。
于是,我们所见到的现实情况就是―――受害人为治伤而花去的费用一般能够得到侵害人的赔偿,但是因为被伤害而永久失去的健康、工作能力和生活能力等,则未能得到经济上的赔偿。
这里就出现一个问题:健康权要不要赔偿?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以法律的形式保证了公民人身、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害。同时又规定了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一个健康的人因为受到伤害而肢体残缺、器官缺损、内脏受损,他的健康权是否受到了“损失”?答案不言而喻。
凡是受到人身健康伤害的人,都要因此而发生一定的医疗费用。毫无疑问,对于受害人来讲,得到这些赔偿并不是对他的健康权的赔偿―――他只得到了治疗伤势所支出的费用补偿,却没有为自己所受的伤害得到一分一厘!
我们看到,受害人所面临的现实是:他忽然因不完全属于自己过失的原因,从一个健康人变成了一个伤残人;从一个可以劳动、创造、享受生活的人,变成了一个行动不便、需要他人日夜照料的人;从一个可以创造财富并得到相应劳动报酬的人,变成了一个也许能找到简单工作、获得低微报酬的劳动者,甚至是只能依靠他人供养的纯粹“消费者”―――可能他的消费还要大大高于未受伤害之前!
对于这样的受害人,他受到的损害是一目了然的。可是我们看到的仅仅是他的医疗费用得到了“补偿”,而其健康权的损失却没有得到丝毫赔偿。这样的判决公平、合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6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但是在实践中执行起来又如何?比如尹秀真老人,她有退休金,估计已经“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是否她就不能再请求赔偿?
还有,家人为照顾受害者,肯定会降低家庭的生活标准,是否能作为索赔的依据?在法院,一些理论上能索赔的项目还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这些“降低”之类的证据又如何计算?
人们的健康权是写在民法上的,问题是他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