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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了不是“白撞”
2000年12月15日 01:47:54

陈爱和

  被媒体称为“撞了白撞”的城市交通新规则,自沈阳率先出台以来,一时成了流行语,且争论不息。从各种报道来看,争论的主要原因在于许多人对这个法规的内涵不太了解,甚至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确切地说“撞”了不是“白撞”。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交通事故处理的准绳
。而各地制定的城市交通新规则是地方性法规,在执行中不能与国务院的规定相违背。

  《办法》中规定,在机动车与行人相撞事故中,即使机动车方没有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完全属于行人,机动车一方仍然有义务积极抢救伤员,预付医疗费等。如果机动车驾驶员有“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的,则“应当负全部责任”。

  媒体所谓“撞了白撞”,仅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行人负全部责任的情形,而责任与赔偿并不是一回事。《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10%的经济损失,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

  可以说,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撞死一个素不相识的行人,司机不仅要背上一个撞死人的心理负担,增添一个发生交通事故的记录,还要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抢救伤员,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责任等等,不可能一撞了之。另外,有人担心新规则会鼓励“合法撞人”的事情发生,这种担心也是多余的,如果驾驶员故意撞人,则应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交通事故处理的范畴。

  其实,在沈阳、上海等地实施的这项法规中,对认定行人负全部责任的范围是很严格的。行人负全部责任的情形都是行人严重违章的行为,如沈阳市交通事故中行人负全责任的规定中,只有行人闯红灯、跨越隔离设施、在封闭式机动车专用道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高架桥、平台桥等道路上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且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才负全部责任。

  虽说“撞”了不是“白撞”,但毕竟是一项新法规,需要大张旗鼓宣传其精神实质,每个驾驶员和行人在进入这些城区时都应主动学习和了解,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为你是外地人,也不因为你不知晓而网开一面。在西方许多国家,地方法律多如牛毛,甚至不近情理,但对于外地人甚至外国人都是一视同仁,这正应了中国一句老话“入乡随俗”。

  “撞了白撞”所以引起争论,我认为原因在于有些人没有从整体上去理解掌握。如果大家冷静地把这个规定细读一遍,再从整体角度上换位思考,也许就不那么偏激了。要知道新的交通规则有助于提高人们的交通法规意识,沈阳等地交通秩序好了,交通事故呈下降趋势就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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