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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专家对话婚姻法
2000年12月18日 00:02:57

本报记者 程刚 崔丽

 

  编者按

  为公众广泛关注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经过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步审议和会后修改,将再次提请于12月22日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继续审议。

  据悉,因为婚姻法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密切,为了让更多群众参与到这部重要法律的立法进程中来,此次审议将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参与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审议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时,还将采取联组会议的方式进行,以提高立法质量,使婚姻法修改更加民主化、科学化。

  日前,中英两国婚姻法专家有机会就“中英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议题进行了一番交流,记者将其中要义记录下来,以期为婚姻法修改提供国外立法借鉴。

 

  “钱钟书把婚姻比作一座围城,你进不进是自由的,但一旦进去了,就要遵守城里的规则。当然你也可以通过离婚的方式出城。”

  “婚姻就像一个胶囊裹住的东西,它的内容裹在里面,不能被外人所知。人们都认为不可能深入一对夫妻关系的内部了解到它的神秘之处,法官们也不愿意这样做。”

  在此次交流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大文和来自英国布里斯脱大学的法学教授葛文?戴维斯,分别引用本国的一句名言表达了各自国家的婚姻家庭观。

  尽管英国早在1996年即制定了新的家庭法令,但由于其中存在着大量的争议性,因此英国政府至今还没有最终决定实施。而我国关于婚姻法修改的话题正讨论得如火如荼,引起了来自英国牛津大学、布里斯脱大学、桑德兰大学的英国婚姻法专家的极大关注。他们与国内有关专家就财产分割、配偶权、无效婚姻制度、离婚的法定理由等共同关心的话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研讨。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有关人员亦到场旁听。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翼飞认为,从英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并不是简单地把维护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口号在提,实际上,是把它作为具体的有很强操作性的制度化措施在做。英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至少有四个具体方面值得我们的立法者思考。

  儿童权益位居第一位

  牛津大学教授马维斯?马科林介绍说,在英国,当婚姻关系结束后,法院会依据以下因素对双方财产进行分配:当事人的财力和需要;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生活水平;年龄和婚龄;对家庭福利的贡献;对家庭的供养等等。但最重要的是给孩子的福利。

  “给孩子的福利是法庭决定财产分割首要考虑的因素。”律师艾德瑞恩?巴奈特说,“在英国涉及到离婚中的财产分配等问题时,法庭的出发点最先考虑的是未满18周岁孩子的权益。”不是把子女作为父母离婚时权利争夺的砝码,而是作为单独需要加以保护的对象。因为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父母给他们提供健康成长的物质保障和受教育的环境。

  龙翼飞教授认为,过去我们在婚姻家庭的立法方面也规定,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方或母方生活,另外一方都负有继续提供抚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由双方协议确定下来,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这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当中形成的好做法,但还没有把它上升到一种法律规定,只是作为最高法院的一种司法解释。

  龙翼飞说,英国法律的这种进步性,给我们很大启发。中国的传统观念里,孩子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我来监护这个孩子,让不让对方探视我说了算。这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正常发育。“我们的立法者应该思考,子女在家庭中到底处于什么地位。按照现代社会的立法趋势,子女本身有自己独立的人权,有在婚姻家庭中的特殊权利,无论父母的婚姻是稳定发展还是走向解体,都不能伤害到子女的利益,不能妨碍子女的健康成长。因为这些未成年孩子是我们社会的未来。他们的幸福成长,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要比父母的婚姻更重要”。

  立法离不开社会保障

  英国现行的法律在处理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强调要把这些问题纳入到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去考虑。

  英国离婚的人群当中大部分是收入较低的平民,这样,在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付比较高的抚养费几乎是不现实的。相当一部分英国妇女在结婚以后,就把自己的主要精力放在家里,从事家务劳动,照顾家庭,失去了必要的在社会上竞争劳动岗位的能力,或者说她占有的社会资源与其他人相比要少得多。

  但如果有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妇女离婚后就可以得到必要的社会保障救济。她不必因为担心离婚以后得不到生活保障而在一个不幸福的家庭中继续迁就下去。

  龙翼飞认为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婚姻家庭的立法有深远意义。中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建设绝对离不开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步发展。因为家庭物质生活的内容与社会保障制度息息相关。

  离婚者需“思考”15个月

  根据英国1996年的家庭法令,“(离婚)请求者要进行15个月的‘思考’等待。在此之后,请求者要依据法令的要求表明对孩子未来的安排以及财产问题的解决情况。只有以上情况都得以解决,请求者才有资格等待离婚判决”。而在这个思考期内,法官也不是无所作为的。法官也要去调解,而且还通过一定的社会辅导机构(类似我们国家的一些社会组织)对婚姻当事人的纠纷进行必要的调解。其社会措施的终极目标是稳定家庭,稳定婚姻,保证当事人在一个平等和睦的氛围中生活。

  提到我国此次婚姻家庭法的修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大文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在发展,我们的婚姻家庭生活也在发展,必然涉及到如何更好地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问题。现在有些媒体炒作的热点往往集中在社会上一些消极现象,像包二奶、重婚、家庭暴力等等。这些现象确实存在,但是我觉得不能片面地把这次立法理解为好像就是这些问题不得不解决,因此要修改婚姻法。有些正面的积极的意义反而提得不够”。

  杨教授认为,亲属制度通则是婚姻家庭法中的最基本制度,这些本应该成为立法重点的内容反而没有作为重点来强调。这也说明了这次婚姻法的修改只是一个过渡性的立法措施,将来制定民法典,应当对亲属制度进行完备的构建。

  龙翼飞教授也提到了亲属制度,“亲属制度应当说是婚姻家庭法中的最基本制度,表明了婚姻法的立法方向是什么。亲属间法律关系的调整,实际上是构建整个社会关系的基础。对亲属关系的基本规则不做相当全面的规定,有可能会导致婚姻法规则的调整实现不了立法的最终目的”。

  龙翼飞教授说:“应该把有利于一个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的立法思想,贯穿于婚姻法的修改当中,而不是把注意力集中在一些个别的社会消极现象上。与英国的学者进行交流,我们发现英国也正是在朝着这个方向走,它不是消极被动地去制裁婚姻当事人的某些过失行为,而是致力于怎样让婚姻家庭关系更平等、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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