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9日电(记者刘万永)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一案(本报1999年12月23日、24日曾予报道),今天在北京市海淀法院重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刘燕文的诉讼请求。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案同时被驳回。刘燕文当庭表示将要上诉。
原告刘
燕文原是北京大学无线电电子系92级博士研究生。刘燕文在诉状中称,1996年初,其博士论文全票通过了答辩,并通过了系学位委员会的审查,学校向其颁发了结业证书。根据规定,论文没有通过答辩的才发给结业证书。1997年刘燕文向法院起诉,未被受理。
1999年9月,海淀法院受理此案,同年12月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大学为原告刘燕文颁发的博士研究生结业证书;责令北京大学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原告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证书。北京大学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海淀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于1996年4月1日签字领取的结业证书上,写明了“论文未通过,未达到毕业要求,予以结业”。原告对被告作出的颁发结业证书予以结业这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应当根据1991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5条规定计算,即从签字领取结业证书之日算起,至1997年7月1日止。
原告于1999年9月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2000年3月1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对起诉期限进行了修改,但是原告的起诉期限在该解释发布之前已经届满,故不能适用该解释。
有关专家认为,刘燕文诉北大案之所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主要涉及学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法律介入学校内部的事务会不会干涉学术自由。一位高校管理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案的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认真研究从中暴露的问题。现在高校的任务是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在教育改革中面对社会,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否则,高校面临的将不仅仅是一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