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9日电(记者邓琮琮 通讯员萧萧)北京宣武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中预公司等共同赔偿祖先生20.9万元,以补偿后者在脸部除皱时造成眼睛失明的后果。
今年2月10日,祖先生陪女友到北京中预迎新科技开发公司咨询学习,此前,这家公司刊登了一则广告―――开展胶原蛋白除皱和培训学员
业务。两人在公司见到了广告中提到的联系人李某,李某介绍了胶原蛋白的使用方法、剂量、价格等。祖的女友认为这样介绍不直观,征得同意后,李某以祖先生的额部皱纹为例,进行现场示范,祖的女友也参与了部分操作。由于祖先生表示右眼疼痛、看不清东西,即被送往同仁医院就医,治疗了两天后,因无效又被送到北京医院眼科,经治疗仍未保住右眼,现已失明。
今年6月,祖先生将中预公司告上了北京宣武区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53万余元。由于祖的女友直接参与了上述操作,且不能向法院提交免责的证据,宣武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将祖的女友追加为共同被告。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中预公司超范围经营、非法培训医疗美容学员且提供的美容服务不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要求,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祖的女友明知自己从未使用过注射器,亦未做过此种脸部美容,仍参与操作,导致损害发生,主观亦有过错,由于其在此次侵权中责任较小,可比照中预公司减轻其赔偿。
对这一宣判结果是否上诉,祖先生表示要“回去考虑考虑再定”,中预公司和祖的女友都未到庭,但前者委托他人领取了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