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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不正常的感激
2000年12月22日 00:36:27

牛振宇

  国人素以知恩图报为美德,但凡自己的愿望在他人帮助下得以实现,尤其是经历过“磨难”的,便会心怀感激,并总要通过某种途径把这种感激表达出来。

  审判活动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正因为如此,当事人向法院或法官表示谢意的场面可以说是司空见惯。官司打赢了,胜诉方敲锣打鼓送感谢信;凶手判了刑,被
害方鸣放鞭炮赠匾;判决得以执行,挂锦旗、镜匾已不足言谢,申请执行方还要给报社寄表扬稿,或到电台点歌,感激的场面可谓轰轰烈烈。

  对于当事人的感恩之举,除了偶尔觉得与法院庄严肃穆的气氛不相称外,很少有人会表示疑议。本来嘛,当事人通过法院的努力满足了愿望,实现了权利,送旗赠匾发自肺腑,没有什么不对。受谢者忠于职守,公正廉洁,的确也表现不凡,受到感谢似乎无可指责。因此,锦旗、镜匾被欣然收下,还要高悬于墙,公开陈列,以示荣耀。街谈巷议传为佳话,传媒更是捕捉热点,竞相报道,字里行间透出的都是褒奖赞美。在一些地方,这一切还可能为受谢者年终评选先进创造条件。

  然而,只要我们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出发,从让人民满意的角度考虑,就不难发现其中的悖论。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由人民赋予,它理应为当事人定纷止争,为维护公民权益提供法律保障;人民法官是人民公仆,就是要为人民服务。可以说,作出公正的裁判是法官的天职,依法惩治罪犯是法治的必然,执行生效裁判更是司法的题中应有之义。既然法官所为都是分内之事,当事人又何须感谢?法官又何以要受到感谢?

  有人认为,当事人感谢法官,是因为几千年封建统治留下的奴性意识至今仍挥之不去。实际上,真正值得关注反思的是法官自身的原因。如果不是工作中一些法官高高在上,主人风度俨然,当事人何以会视公正的裁判如甘霖春雨,惶惶然而受之若惊?

  如果不是审判中有一些法院“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以至打官司碰壁已见怪不怪,当事人何以会把尽职尽责当作难能可贵之举而心怀感谢?

  如果不是审判中有些法官耐不住寂寞,期盼以轰轰烈烈的受谢场面换来社会关注,换得在传媒抛头露面,当事人何以会在囊中羞涩时仍要花费不菲造势感恩?如果当事人的感恩不是隐含着潜在的好处,又有谁会乐此不疲去劳神费力?

  笔者并不否认当事人的感恩之举有许多是发自内心的,是自愿所为。但问题在于,如果一方总把应该享有的当作他人的恩赐,而另一方在有意无意中又总把应该做的视为对他人的恩赐,带来的只能是权利义务的混淆,社会关系的错位。其泛滥开来,只会淡化群众的权利意识,助长一些部门的骄横之气。

  据报载,济南某法院近日决定,今后不再接受当事人为表示感谢而赠送的锦旗,今后总结工作、进行评比时也不再搞此项统计,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窃以为此举应予仿效,并值得在全社会大力倡导。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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