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13日,本报7版刊发记者采写的《司法程序:一起案件要践踏八次》一文,报道了1996年4月7日发生在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的一起简单民事纠纷,在进入法院以后,由于司法不公,处理过程竟有8处违反程序,导致此案掉进了一个程序“怪圈”,始终无法进入实体审判。
此文见报后,在辽宁省司法界引起了极大反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阜新市政法委等高度重视,并责成有关责任人迅速处理此案。
据了解,彰武县公安局随后即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原文如下:
“控告人于志明,你于1996年4月7日提出控告的尹志丹、尹志强等7人,我局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特此通知。”
至此,套牢在原告于志明身上的“程序坚冰”终于被打破。
随后,自诉人高秀荣(于志明之母),原告邵定玉、于志明,向彰武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彰武县法院于9月19日予以立案。诉讼人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追究尹志丹等7名被告人所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私闯民宅罪、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罪的刑事责任;二、判令被告赔偿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45万元整。
当记者再次见到于志明时,这位拖着独臂上访,奔波了整整4年的残疾人说:“现在彰武县公安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这个通知书他们4年前就该出具了。”他表示,此案无论如何已经看到了一些希望,同时也担心,“彰武县法院是立案了,但同时提出了管辖回避。这个案子到底由谁审理,什么时间审理,现在的情况是问谁也不清楚。”
“从立案到现在已将近3个月了,一般的案子3个月都结案了,但现在我这起案子居然不知主审法院在哪里。”现在的于志明仍然担心,他会不会像遭遇“程序怪圈”那样,再度遭遇一次“管辖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