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青岛12月21日电(记者罗新宇)本报报道《还我优美的海岸线》(见12月20日本版)引起了青岛市规划局的高度重视。今天,该局负责人表示,对群众依法监督城市规划工作的行为表示欢迎。
该局负责人迟耀庚表示,市民通过行政诉讼的手段对政府的规划工作提出质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市民文明程度的一种进步,我们认为正常,表示理解,并且欢迎。
据他介绍,1995年,青岛市东部开发指挥部与通达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了此地的土地出让合同,并规定在1996年3月30日以前办理好土地开工建设手续,项目开发周期为3年。
1997年,青岛市政府下发77号文件,将东部开发指挥部的土地规划审批权收归市规划局,但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双方的交接手续直到1998年才办理好。
1999年2月,为了更好地保护海岸线,青岛市人大和青岛市政府明确规定:风景区的连续滨海地段距海岸线20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住宅、公寓、别墅等建筑物,凡已超出规定期限没有进行建设的,必须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议案同时规定,对已出让、转让土地但尚未进行建设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进行处理。
据此,青岛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确定对该地段一些已出让的土地项目重新清理核查之后按照合同规定处理。今年9月30日,市规划局按照规划审批程序,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对浮山湾音乐广场北侧的用地项目方案反复修改,为建设单位颁发了许可证。
迟耀庚强调,该项审批行为,规划部门非常慎重,多次征求人大意见,请专家论证,对设计方案中一些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反复修改,降低了原来设计楼层的高度,调减了建筑容积率,充分体现了保护海滨风景的原则。
至于市民提出的“这块土地从1995年开始一直闲置到现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应予以收回”的问题,该局法规处尹兆东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确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该法同时规定,对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该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周期,应该在1999年3月30日之前动工开发,但由于上述一些客观原因,从而造成项目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没有做好,因此应予以区别对待。
最后,迟耀庚向记者表示,这起诉讼案件的发生,说明我们规划部门对一些群众关心的重大规划项目,事前公示的力度还是不够,今后要加大公示力度,充分与群众进行沟通,争取理解与支持。此外,我们还要加大城市规划立法的力度,坚持依法行政。他告诉记者,目前,青岛市政府制订的《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正提交省人大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