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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公正的判决为什么一波三折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亟待完善
2000年12月25日 00:55:31

实习生 杨亮庆

  本报法治社会版12月8日的报道《公正的判决为什么一波三折―――直击“江苏行政诉讼第一案”》刊出后,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近日,江苏省法学会召集省人大、省社会科学院和在宁部分高校的7位知名法学专家,针对此案专门进行了一次广泛深入的探讨。

  南京市煤气总公司在上诉中曾辩称,该公司向顾客推荐十多个不同品牌的灶具供用户选择使用,并不存在强制行为。对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刘克希副主任指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即使指定的蓝光集团向顾客提供了多种品牌的灶具同样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煤气公司认为,指定用户购买灶具是为了保护用户的安全,煤气公司提供给用户的,均是符合南京市气质要求的产品,而且便于煤气公司统一调试安装、及时维修。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邵建东教授则针锋相对地提出两条反问:如果是从安全性考虑,同样以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取暖设备为何不对它们实行指定购买呢?为何用户不能到其他商场购买相同品牌的灶具呢?至于维修等售后服务,邵教授指出:既然这些企业依法享有独占地位,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起额外的义务。这并不能成为其限制竞争的理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为:省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召开的听证会上,调查人员拒绝告知构成处罚的一些具体违法事实和证据,并在会后的继续调查中,掌握的新证据也未向煤气公司告知,这属于程序违法,故对其处罚决定应予判决撤销。刘克希副主任指出:“1996年制定并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第一次确立了‘听证’制度,但行政处罚法从来没有禁止过行政机关在听证会之后的再次调查、核实,调查与核实所得到的新材料是否需要经过再次听证才能作为证据,《行政处罚法》也没有明文规定。所以,省工商局没有程序违法的事实。”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李建明研究员对该案例特别是针对南京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指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一是没有摆正监督依法行政与维护行政效率的关系。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制度规定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可以予以撤销、变更,但这不能以降低行政效率为代价;二是混淆了程序违法和程序轻微瑕疵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瑕疵都足以导致程序违法,从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三是混淆了行政执法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的概念。

  著名行政法学专家、河海大学法律系主任邢鸿飞教授最后说:“我国1996年《行政处罚法》设立的听证会制度目前还处在萌芽状态,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但这是立法本身的问题,省工商局只要不违反现有法律,作出的处罚决定就是合法的。”他同时也呼吁立法部门尽快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使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

 

 

 

公正的判决为什么一波三折(200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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