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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法外腐败
2000年12月27日 02:44:28

鲁宁

  因被指控“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冒领公款13万元”,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户政科科长周建国于近日被该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科长为“贪污”喊冤―――我是公款替领导“买单”。周辩称:13万元用于接待活动买礼品,陪同领导考察花销,事后都经“变通”
处理后,再由分管局长签字报销,最多属于违反财务制度,遂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见12月8日《人民日报》“华东新闻”版)。

  二审法院公开庭审确认:周建国确实陪同公安局分管局长和市长助理6次去珠海,两次去澳门公款“考察”。确实有几十张餐费、宿费假发票经由分管局长签字后入账报销。大概出于案情尴尬―――法律尴尬的考虑,二审法院只审未判。

  法律的尴尬在于现行的《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分析该法条,不管贪污的方式与手段如何,构成贪污罪的要件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接下来的问题是,用公款“吃了喝了”算不算做“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果算,周案一审的定罪当不成问题,二审法院所要做的无非是裁定一审法院的量刑是否合理?如果不算,那周案又该如何了结?

  周建国当然不是好人。他落到今天的这步田地,不值得人们同情。我不排除周建国打着“接待、陪同、送礼”之名头,借机多报销经过“变通”后的发票侵吞公款的可能性。但这终究只能是13万元“贪污款”中的一部分。假如周建国最终仍被二审法院定为贪污罪,那也是他咎由自取、自食苦果。

  但问题还在于治了周建国的罪,又该不该同时治公安局分管局长和市长助理的罪?毕竟,先后8次到珠海、澳门公款吃喝玩乐的主角是两位领导而非周本人。周案进入二审程序后,公安局分管局长才被免职处理,市长助理则毫毛未动一根。倘若事情真就这样,民间对反腐败“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不满岂非又多出一个实证!

  领导公款外出“考察”,鞍前马后陪同是“小吏”的“天职”。在周案中,他不出面“买单”谁出面?周案所暴露出来的法律尴尬,集中到一点就是现有的法律条文管不住官员们的“嘴、腿、眼”。君不见,眼下的司法实践中,除了公款吃喝嫖赌超过150万元的天津市某副局长,在去年被判处死缓之外,又有谁见过因“一般的”公款旅游、公款出国、公款吃喝送礼而被以贪污罪论处的?

  正是因为貌似公正的法律及监督制度对官员们的“宽大为怀”,才致使相当数量的大小官员视公款享乐为“天经地义”、与生俱来的官场“福利”!

  狭义的“法”―――成文的针对性法条及广义的“法”―――严厉的社会监督机制的缺乏,正好构成了“法外腐败”的“制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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