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获悉,东风企业国际有限公司注册的“植丽素及图”商标经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予以撤销。“植丽素”商标回到植丽素国际美容集团有限公司的怀抱。
植丽素国际美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1998年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认为东风企业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
)的“植丽素及图”商标注册不当,申请撤销。
申请人的理由是,“植丽素”是由植丽素国际美容有限公司负责人陈燕萍女士亲自命名创立的。80年代后期,植丽素品牌在中国大陆、港澳台以及东南亚地区享有一定声誉。1991年,植丽素集团在香港注册。1992年在广东肇庆建厂生产美容护肤系列产品。
1989年,陈燕萍曾在中国申请植丽素的商标注册,但由于产品的中英文标识PLANT和植丽素构成双重商标,而且“素”被看作是商品通用名称而被驳回。被申请人在明知该品牌具有广泛知名度的情况下,于1993年6月抢注了“植丽素”商标,并且与广州花都美容美发公司一起,打着“植丽素”的旗号,生产三无化妆品,且在产品编号、包装、装潢、规格等进行逐一仿冒,混淆植丽素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经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查证,陈燕萍及其所属集团使用“植丽素”品牌的时间为1985年,且1991年“植丽素”已成为该集团的企业字号。“植丽素”三字合用,具有独创性,且在被申请人成立之前,在业内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作为同行业的被申请人对陈燕萍及其所属美容机构使用、宣传多年的“植丽素”品牌,理应知晓。其将他人创造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植丽素”品牌注册为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注册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