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执行死刑。
成克杰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期间,单独或伙同情妇李平收受巨额贿赂。成克杰作为高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虽然成克杰曾表示愿意将受贿款退回,但赃款的追缴并不能挽回受贿行为对国家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和由此产生的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7日裁定核准成克杰死刑。
由成克杰案件我们联想到红军时期的黄克功案件,五十年代的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以及这些年来李效时、胡长清等人的违法犯罪事件。从黄克功到成克杰,体现的正是一条打击特权、依法行事的法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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