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1月3日 星期

   

经济时评
“不平等条约”遭遇克星

承伟毅

  近日来,不少上海消费者都在关注一件新鲜事,即前不久出台的《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已在新世纪来临之前正式实施。从此,上海人若再遇到“合同格式条款”的不平等,便有了投诉的理由和地方。

  其实较长一段时间里,中国消费者在经济交易中遇到不平等条约的侵犯,又何止上海一地?其形式更是数不胜数:无人售票的公共汽车,可以理直气壮地不找零钱;不使用煤气,却仍须缴纳最低用量的费用;彩扩发生损坏,店主只赔偿同类同量的胶卷,至于你融入胶卷的感情和为此付出的精力,就只能说声抱歉;而电信、供电、房地产等部门预收的名目繁多的押金之类,一年半载以后归还可以不付利息。面对诸如此类的“不平等待遇”,花了钱的消费者倒仿佛永远是理亏者,往往只能鼻子一捏,自认倒霉。因为那预先准备好的“合同格式条款”早将条条“不容更改”的约束白纸黑字地写明,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席又让别无选择的消费者难以说“不”。

  权威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的消费行为中,90%以上都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明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的。而制定格式合同的一方,又往往利用地方优势在合同中强加给消费者许多“必须”,并免除自己的责任。如果稍作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敢于以“不平等条约”对待消费者的,不是水、电、煤、邮政、电信等垄断性行业,就是房地产、物业管理、旅游、保险等优势企业。

  有专家指出,由“公平”和“正直”所建立起来的“信用”,是市场经济最需要又是最稀缺的资源。谁掌握了这个资源,谁就能立足在市场之中。然而专家们对人类文明成果的终极关怀,实在拗不过某些经营者对既得利益的孜孜以求。君不见在与垄断性行业的经济交易中,真正能遵守公平原则和信用原则的实在不多。现实中往往是经营者预先拟定“损人利己”的格式条款。不知其中利害的消费者,则屡屡吞下“不平等”的苦果。“童叟无欺、公平交易”的口号,在这里不过是面具而已。

  我们都说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公平交易的原则。买卖双方平等相待,应该是商业经济最低的“伦理原则”,但这些道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从这个意义上说,上海率先对合同格式条款立法,就显得格外重要,因为“不平等条约”终于遭遇了克星,而消费者的腰杆儿大可硬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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