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1月5日 星期

   

不同观点
如何认定公款行贿

马龙生

  读2000年12月25日“青年话题”版《公款行贿也是贪污》,颇受启发。人们一向认为,贪污是损公肥私的行为,而为了维护企业或小团体利益用公款送礼、并没把钱装进自己腰包的不仅不算贪污,反而被不少人视为“有本事”。如今看来,只要是“损公”,即使没有“肥私”,也是有罪的。

  可事情如果严格推断起来,似乎又不是这么简单。而最让人难以解释的,恰恰是“公款行贿”的如何认定问题。《公款行贿也是贪污》一文举周建国的例子说,其在单位报销的13万多元中,有一半是陪同本局领导与市长助理上珠海、下澳门的旅差费。这就很让人费解了:陪同如此级别的领导去外地是公差还是私事?到底是当地法院的判决有误,还是该文的引言不确?报销的发票都有领导签字,为什么偏偏判了周建国的刑?那些签字的领导又该负什么责?不是我非要钻这个牛角尖,而是这种事在现实生活中实在太普遍了。试想一,不管是平时还是逢年过节,哪个单位没为一些用得着的大小衙门口送过礼;不论是谁,也不论你是为个人办事还是为单位办事,那些通过“公事公办”原本应该办成、却只能送礼才能办成的事实在不少,而每当此时,当事人都要面临“公款行贿”与“无作为”的两难选择,又该如何选择呢?试想二,如果仅仅是出于为企业利益而搞的一般性请客送礼不算“公款行贿”,那在司法实践中的界定标准又是什么?是看数额,看出发点,还是以时间划线,规定某月某日之后的算“公款行贿”,之前的不算?

  笔者赞同《公》文中的一个观点:非法“占有”不是贪污的惟一形式,非法支配也是贪污的重要表现。笔者只是困惑,在如今这样的社会环境下,什么样的支配才是非法的;认定事件的非法之后,应该追究哪一类当事人的、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解决问题不能仅仅靠提出一个概念,更重要的是实践的可操作性。否则,这个概念就没多大意义。

 

 

 

我想看评论

我要说几句--->>已注册用户

我要说两句--->>未注册用户

中青论坛所有内容只代表网友和读者的个人观点,与中青在线立场无关

频道导航:新闻|教育|人才|网络|军事|生活|娱乐|服务|绿网
声明:本网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与镜像
中青在线及中国青年报地址 Add:中国北京东直门海运仓2号     邮编 P.C. 100702
电话 Tel:++86-10-64032233    传真 Fax:+86-10-64033792
WebMaster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