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1月5日 星期

   

【冰点时评】
再议“为纳税人服务”

鄢烈山

  当下中国社会的变化,用“日新月异”、“一日千里”来形容,一点也不夸张。例如,不久前,这“为纳税人服务”还是个颇有争议的新提法;孰料时不过数月,不论是官方人士还是市井小民,都纷纷采用了这个“说法”,用得那么自然流利,仿佛从来如此,是不证自明的公理。

  据新华社北京2000年12月23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时提出,要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羊城晚报》刊载这条新闻时,做的标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指出,纳税人义务与权利同等重要,可是———(主标题)保护纳税人条款太少了》。新华社这条电讯明明白白地说:“阮崇武委员还提出,政府工作人员应当有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不能单纯强调纳税人义务。”而在这家晚报同一天的《民情民意》版,讨论如何实施正在进行的整饰城市建筑的“穿衣戴帽”工程时,一位老市民直言,市政府想借九运会重新规划城市这是好事,但现在政府的观念要有所调整,摆正人民公仆的位置,要想到自己“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应合理、科学、精打细算地理好市政建设的财,当好市民的管家”。两人的身份有别,却不约而同地使用着“纳税人”这个概念。

  我并不觉得“为人民服务”的提法在政治上已经过时,而必须以“为纳税人服务”取代之;也不认为是由于建国以来从“人民铁路”、“人民邮电”、“人民银行”、“人民警察”之类光荣的称谓,到“人民城市人民建”之类乱集资乱摊派的口号,“人民”一词已被用得太滥,才需要变换辞令,寻找新感觉。

  诚然,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人民”是与“敌人”相对立的概念,“地富反坏”等阶级敌人即使纳税,也是专政的对象,那时候谁会发昏到标新立异提出“为纳税人服务”呢?但时移世异,今日的中国已不存在以“阶级”定性和划分的敌人,按照今日的宪法,“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即使那些依照法律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他们仍然享有许多由政府提供保障的社会权利和人身权利。

  因此,在今天的语境中,“为纳税人服务”即“为人民服务”,是从具有时代特征的一个新的角度来具体地讲“为人民服务”。这样讲有三点需要界说:第一,“为纳税人服务”并不等于“为有钱人服务”、“为富人服务”。虽然许多企业里的打工者月工资低于800元,不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资格”,但谁能说企业上缴国库的税款里没有他们的血汗?他们也是纳税人———间接纳税罢了。第二,所谓“纳税人”是个总体概念,是相对于征税人、用税人即国家机关来讲的,并不是说老幼病残等没有或丧失了劳动能力因而不能纳税的社会成员应排除在政府服务对象之外。第三,政府的财税收入本来就是为了建立公共财政,提供为社会服务的公共产品,具有进行收入再分配的职能,因此“为纳税人服务”根本不可能包含谁纳税多就多为他服务、谁纳税少就少为他服务的意思。如今一些地方政府在治“三乱”中推出的对纳税大户实行挂牌“重点保护”的措施,在法理上是根本讲不通的———难道对“纳税小户”政府就可以任人宰割他们吗?

  讲了这么多,都是给“为纳税人服务”这个提法作消极辩护,它的积极意义或者说社会进步意义何在?我想,“为人民服务”这个说法,侧重强调的是权力的来源即政治合法性,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以,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为人民效力尽忠。“为纳税人服务”的说法,则更鲜明地带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契约印记———纳税人与公务员之间的契约性关系,在一个开放社会的经济生活中,这样的契约关系涵盖的范围要更广泛一些,比如对于外商来说,虽然不是国民,但依法纳税,也是花钱购买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

  在全国上上下下树立这样的意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难道不是很有好处很有必要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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