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1月9日 星期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修改有关治安条例
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不容漏洞

 

  本报上海1月8日电(记者袁梦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今天公布了《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正后的《条例》将上海市特种行业界定为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行业,将公共场所分列为:(一)舞厅、卡拉OK厅(包房)、游戏(艺)机房、台球室、游乐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二)电影院、剧场、音像制品放映场所;(三)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四)咖啡馆、茶座、经营酒类的餐饮场所;(五)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营业性射击场;(六)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条例》在新增加的条款中,规定有3种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他们是:(一)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违反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娱乐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针对人民群众十分反感的“公费买欢”和“性贿赂”等丑恶现象,新《条例》增加的条款还有:娱乐场所单位不得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提供方便和条件。禁止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在娱乐场所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条例》指出,公安部门对特种行业或者公共场所单位进行治安检查时,其工作人员应当持有人民警察证件并出示由市公安局统一制发的治安检查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拒绝检查。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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