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1月10日 星期

   

谁在漠视百姓的安全

本报记者 原春琳

  一个乡的天然气工程没有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就上马了。不到5年的时间,因天然气爆炸最少发生过6起火灾,至少10名百姓被不同程度烧伤,悲剧一次次重演。乡里领导说,我们不清楚具体的爆炸次数和受伤人数。

  2000年12月20日,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晓瑞一家七口人状告吉林省农安县永安乡和中国石化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东北石油局赔偿纠纷一案,终于有了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中国石化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东北石油局未经批准,非法架设天然气管道工程,让工业天然气用于民用;被告永安乡政府未经批准,直接向用户架设管道供气,在居民用气过程中,气压不稳,闻不到臭氧气味,致使七位原告烧伤。二被告均有过错,赔偿原告各种费用约100万元人民币。

  李晓瑞告诉记者:“我知足了。这个判决等于认定乡政府有错,而我打官司就是想唤醒官员能重视百姓的生命。”

  永安乡不平安

  1998年11月8日5时多,和往常一样,曹铁岩起来做早饭。没有闻到任何异味的她,根本没想到火柴点燃的刹那间,竟然爆炸了!吓傻了的曹一个劲儿往屋里跑,叫醒丈夫李耐和儿子李五一。随后一家三口被闻讯赶来的乡邻送往医院。

  时隔一周,11月15日,又是早上5时多,李耐的岳母于香芹起来做饭,“我没有闻到任何异味。划火时,又炸了!”李家的窗户崩坏,邻居家的玻璃也被震碎。这一次,前来照顾李耐的4位亲属,包括李的妹妹李晓瑞,也同他一样躺在了病床上。

  至此,李家7人均被不同程度烧伤,最严重的达到三级伤残。

  2000年4月,记者前往永安乡采访时,爆炸留下的痕迹在李家还是随处可见:微波炉、电视机和录音机都被烧得变了形。李耐、曹铁岩夫妇衣着整齐地坐在记者对面,谈话时却不时耸肩蹭背后的墙。

  “他们痒啊!因为天然气爆炸烧伤的皮肤不能再生,也不能透气。”李耐的妹妹李晓瑞解释说,并让李耐脱了上衣:肩膀如同穿上了厚厚的肉红色铠甲。而曹的右腿外侧皮肤如同斑驳的老树皮一样,右脚踝部更是如老树一般根筋错结。

  在长春一家大型企业做设计师的李晓瑞也无法再从事热爱的工作了。虽做过植皮手术,五指还是不能紧紧攥成一个拳头。记得刚回家时,7岁的女儿不敢看她的手,“妈妈,你把手藏起来。”去年是长衣长裤和黑色网状的手套陪伴李晓瑞度过了一个夏天。

  李晓瑞说,单是从1996年到1999年,永安乡就发生过8次爆炸。每次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

  “天然气站的建设没有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

  在永安乡政府周围,大街小路上随处可见粗细不一的管道。

  记者找到永安乡党委张凌学副书记。张说,从1993年到今天,永安乡没有发生一起责任事故。记者问张,为什么当地居民反映,起码有七八起天然气爆炸事故发生。“我没有看到这种现象。”张说。“那您清楚具体的爆炸次数和受伤人数吗?”对此,张的回答是:“对此县政府已经组织调查。乡里不清楚,只是配合工作。”

  “天然气站是谁批准成立的?”记者问。

  张当即表示:“这个与你的报道无关。”在记者的一再追问下,张说天然气站的成立没有获得任何部门的批准。

  张的理由是:“要操作此事需要邀请相关的业务部门进行技术支持,这起码要筹资100多万元,而我们没有这个能力。”

  记者又问,“天然气站的站长是干什么的?”

  “是天然气站的工作人员。”

  “在这之前呢?”

  “在念书嘛。”

  “经过专业训练了吗?”

  “自学吧。”

  “管道安装符合规定吗?”

  张回答,“防火安全手册说可以安装在地上。至于管道都是当初从长春的钢材市场买的,有合格证。”

  针对乡政府与居民签订的合同中“特殊情况不能供气,甲方不付责任”这一项,张认为这句是双方纠缠的问题所在,等官司结束再说。至于气费,张说是按户定量收,一般一户一年收1000元左右,这笔费用一部分用于气站工作人员开支,一部分用于管线维修。张认为,这气实际是福利性的,纯属给老百姓造福。

  张强调,即使天然气站是无证操作,也与天然气爆炸没有直接的关系。李耐说是因我们违规而漏气,我们说是他家违规操作。乡政府和天然气站对此一点责任也不承担。

  “不需任何手续,只要管道安好,我们就供气。”

  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中国石化集团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东北石油局供气前不需要对天然气站的技术资格进行把关吗?

  东北石油局开发处的徐云节处长说:我们只负责内部管道和气站流程的安装。至于永安乡的天然气,我们处在勘查阶段,他们不属于正规供气。因为没有资金,请我们帮助他们铺一条地面的供气管道,直接接到永安乡里。这是支援性质的,责任属于永安乡。

  徐告诉记者,正规的管道是用户自己向建设、劳动、消防三部门申请审批,我们不管。只等永安乡安好管道,不需要任何审定证书,我们就给供气。“那为居民的安全负责,不需要看证书吗?”记者问。徐说:“这不在我们的责任范围之内。”

  “那你们怎么知道用户能找到专业安装队伍呢?”

  “由用户自己负责。”

  徐表示,因为永安乡的气用起来不安全,石油局几次都想停气,也确实停过气,但时间不长。

  “既然安全不在你们责任范围之内,为什么想停气?”徐解释,是为使用者负责,“这也不奇怪,用的东西不合适,我们尽点义务,告诉他们那样做不对。”

  “没有技术背景的队伍安装天然气很危险。”

  到底谁该承担责任呢?记者又找到了长春市公用局。

  秦世华工程师解释,长春用的天然气是由东北石油局负责生产,用管道输入市区,管理与石油局无关。而农安县的事情发生在乡里,无论是建设部的有关规定还是《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都只是规划到区,乡一级不属于城市规划。按行业管理,按有关管理规程,都没有参照,这是个空白点。

  但秦也承认,没有技术背景的队伍安装天然气很危险,火灾、爆炸很容易发生,是个隐患。

  尽管谁也不肯承担责任,记者在农安县政府提供的一份报告中,看到了这样一段话:“从1995年2月到1999年11月,共发生与天然气有关的火灾6起,先后有10人不同程度地被烧伤,同时也给群众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通过对6起火灾事故的调查,起火原因虽多为用户私接乱扯造成漏气或违反操作规程所致,但也暴露出使用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一是甲乙双方只从各自既得利益出发,工程急于上马,没有通过立项和有关部门检验和审批;二是由于资金不足,工程上马起点低,一些用气工程不符合用气规定和要求;三是在供、用气过程中,存在着重生产、轻管理的倾向,对一些事故隐患监督整改不到位。”

  直接责任人不能轻易过关

  北京慧丰律师事务所张万臣律师认为,一个地区连续发生天然气爆炸事故,乡政府居然不制止,还以不了解情况为由推托,这才是问题严重性之所在。乡政府以单位名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以惩戒责任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136条规定的“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相关政策,此事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张说,我国法律实行的并不是“罚(赔)了不打(追究刑事责任),打了不罚”。因此,虽然法院已判决两个被告单位对受害人给予民事赔偿,但如果他们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安装使用天然气设施所造成的后果已达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时,应对两个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以惩罚犯罪、警示他人。特别是对那些只顾追求“政绩”,追求本单位、本部门经济利益,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漠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多次发生事故仍欺上瞒下,一意孤行,直至到法庭上仍强辞抵赖、推脱责任的人,更应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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