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1月10日 星期

   

法眼
行政机关无权随意退还罚款

肖山

  《法制日报》2000年12月19日报道,“为切实解决滥施罚没、立案不实和对待群众冷硬横推问题,吉林省公安厅代表省公安机关正式向社会作出‘三项承诺’”,其中第一项就是,“实行罚没款不开正式收据全额退回制度。从明年1月1日起,吉林省各级公安机关及民警,凡是在行政执法中发生收缴罚没款不给当事人开具正式收据(含‘打白条’)的,经举报查实,一律由实施处罚的单位如数退还当事人。”

  这一承诺,从廉政建设的角度看,确实是一项大胆的举措。因为,当执法部门在收取罚没款的时候,如果打“白条”或者不按规定开具正式的财政罚没收据,所收取的款项就很容易被个别执法者装入个人的腰包,从而出现贪污私分罚没款的违法行为。因此,吉林省公安机关的这一承诺,从收据环节堵住了执法人员借收取罚没款中饱私囊的漏洞,应该说是一项积极之举。也不可否认,这样的承诺应该能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但是,从执法者的权力和义务看,我却不赞同这样的承诺,因为它不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并极有可能使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被逃避。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拥有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按照行政法的精神,当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时候,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处罚,既是行政机关的权力,也是义务。因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拥有行政管理权限的同时,就理所当然地承担了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并对违反这种秩序的人和事进行处罚,以制止违法行为、恢复正常秩序的义务。行政机关的这种职权决定了它的管理行为是主动而为,只要发现有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事件,它就必须履行管理和处罚的职责。从这一点上讲,行政机关不像审判机关那样,没有诉讼就不主动追究。说到底,当有人应当受到处罚而行政机关不给予相应的处罚时,行政机关就是失职,法律不允许其主动放弃自己的职权。

  按照吉林省公安机关的承诺,如果出现了收缴罚没款时打“白条”或者未开具正式财政罚没收据的现象,公安机关必须将已经收缴的罚没款全额退还给被处罚者。这就是说,由于公安机关某个执法者的执法不合规定,应该受到处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被免除了经济上的处罚,而这种处罚,原本是不能被免除的。可以看出,前述承诺将会导致的后果是,因执法者的过错,致使行政机关本应履行的职责被违法放弃,这就一错再错。因此可以说,上述承诺的荒谬之处在于,如果执法者出现了违规行为,不仅违规者没有受到处罚,反而用另外一个错误来代替或弥补了。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能导致一错再错的承诺呢?我认为首先是吉林省公安机关没有正确理解自己的职权和职责,以为自己可以随便放弃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而根本的原因却是,有关领导未从根本上寻找个别干警收款不开正式收据的原因,认为只要把所收的款项退还给交款者就行了。实际上,那种收款打“白条”或者不开正式收据的行为,是受执法者不良思想支配的。如果这次退了,你能保证他下次不再打“白条”吗?只有从执法者本身来狠刹这种风气,才有可能取得真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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