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1月15日 星期

   

巫昌祯谈婚姻法修改

本报记者 崔丽

  婚姻法修正草案一经全文发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立即引起强烈反响,记者于近日在京走访了参与婚姻法专家意见稿起草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巫教授针对婚姻法修改讨论中引起关注且认识模糊的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增设“夫妻应相互忠实”并不是强调性权利的相互专有

  此次婚姻法修正草案的一大特点是在总则中新增设了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有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太空洞,解决不了什么实际问题;还有的认为没有必要,夫妻之间管它忠不忠实呢,法律不应该干涉太多。也有的说这是规定夫妻双方互有对方性权利的配偶权,是一种倒退。

  我认为,法律的功能之一是有宣言性的作用。婚姻法修正草案新增设这一条,意在从法律上体现我们这个社会所倡导的婚姻家庭观,即夫妻相互忠实、扶助,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维护的是一种平等、和睦、健康、文明的家庭关系。

  有的国家在这方面的规定比我们还细。罗马尼亚家庭法典中指出:家庭关系的基础是家庭成员间的相亲相爱。南斯拉夫婚姻法中说,夫妻有义务彼此忠诚,相互尊重。可见夫妻相互忠实并不是我们国家独有的,而是世界通行的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一项原则。

  强调夫妻相互忠实与一直争论不休的配偶权有关。配偶权即身份权,是男女双方基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一种民事权利。对于配偶权的理解一直有一种误区,把它狭义地理解为性权利,所以一提夫妻应相互忠实就好像指性权利只能相互专有,这是片面的。

  草案中所说的夫妻互相忠实,谈不上强制执行问题,如果不忠实可以离婚,增设这条意在倡导建立文明、有序、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

  “捉奸成风”纯属捕风捉影

  婚姻法修正草案引人注目的一点是在总则禁止性规定中扩大了一条,即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而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是禁止重婚和纳妾;1980年婚姻法把禁止纳妾去掉,因为当时纳妾行为基本没有了。

  现在规定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即指大量出现的“包二奶”情况。有的地方“大奶”和“二奶”共处,妻妾同堂,实际上就是纳妾行为。有的把“二奶”包养在别处姘居,或进行没有固定场所的通奸。草案禁止性条款的增加,指明这种婚外性行为具有违法性。

  “包二奶”行为中,如果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构成重婚,由刑法来制裁。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还规定了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对除重婚的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违法行为并未规定法律责任,而是要根据不同程度、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进行道德谴责。但是在法律责任中,对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即有固定场所、有较稳定的生活并有了孩子而导致原家庭离婚的,对这种明目张胆挑战一夫一妻制的“包二奶”行为,无过失一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对于重婚行为,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依法侦查,检察院应提起公诉。但对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只有告诉才处理,如果本人不想告、不愿告,草案并未规定公安机关应介入侦查、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而且是谁主张权利谁举证,所以并不存在“捉奸”的情况,这种说法是不负责任的捕风捉影。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就不能认定。

  不存在限制离婚一说

  有人说婚姻法要对离婚进行限制了,此说没有根据。其实,草案中规定的离婚与现在一样,没有限制性,而且更加明确了离婚的法定情形。不同国家对离婚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规定只能分居不能离婚,这是禁止离婚主义;有的国家规定只能对方构成某种过错,如重婚或虐待等,才能提出离婚;第三种是自由离婚主义,即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而且无论有无过错男女方都可以提出,由法院裁决。

  我们国家实行的是自由离婚主义,从来没有哪条说你不能离婚,只要是感情确已破裂即可提出离婚,此次草案更加明确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具体情形,如分居满两年、赌博、暴力、重婚等,但这并不是离婚的必要条件,不是必须达到分居两年、构成重婚等条件才准许离婚,还有因其他原因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即使没分居满两年,也可以离婚,根本不是限制离婚。

  我们是将以往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规定,便于法官在实践中更好掌握。限制离婚不是婚姻法修改的目标,有人把感情破裂认定的几个条件看成限制离婚,这是一种误区。其实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分居满三年、五年甚至八年才能离婚,在这一点上,我们国家的婚姻法是很进步的。

  我不赞成扩大重婚罪

  建议扩大重婚罪的观点主要来自广东,有的希望把“包二奶”等严重违反一夫一妻行为的作为重婚罪处理,否则很难定罪,因为没有男人傻到拿着户口本再去登记结婚,现在也很少公开和“二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是秘书、保姆等名义。

  但我认为在婚姻家庭领域加设罪名要特别慎重,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变相通奸犯罪,加到重婚罪中,不妥。另外,重婚罪不是婚姻法能解决的问题,而是由刑法来作具体规定的,只能由刑法来解释修改,不属于婚姻法范围。再则,只有以夫妻名义的才能算重婚,因为这是公然违反一夫一妻制的,但把不以夫妻名义的也算作重婚罪,不符合重婚罪的规定。所以我不赞成扩大重婚罪。

  修改婚姻法的三条建议

  第一,建议婚姻法名称应该改为婚姻家庭法。因为现在婚姻法的内容已不仅是婚姻问题了,家庭内容增加了很大比重,所以应改成婚姻家庭法,更加名副其实。

  第二,应该增加一章亲属制度,因为亲属制度是婚姻家庭的基础,不仅涉及婚姻法,还涉及刑法、诉讼法、劳动法等方面。现在各法用的亲属概念都不统一,应以婚姻法的规定为基础,明确亲属的分类、地位、权利义务,以及亲等关系,以与国际通常的规定接轨。

  第三、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应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对妇女居住权的保护。现在离婚女方70%无房,20%暂住,只有10%的有房。这是中国现状决定的,一般男方有分房权,离婚时女方住房权无法得到保障。草案虽然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方面给予适当帮助,但规定得比较虚,在具体执行中缺乏可操作性。离婚妇女的居住权问题一直是一个难点,希望此次婚姻法修改能对此进行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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