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1月17日 星期

   

备忘
婚姻法修正草案新词知多少

本报记者 崔丽

  婚姻法修正草案已经公之于众,认真阅读后,你会发现其中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和条款,也许有的法律名词、概念你现在还觉得陌生,但今后它们将频繁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

  近日,记者特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对这些名词、概念从专家的角度谈了她个人的理解和看法,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包二奶”、第三者、婚外恋、婚外情:这些词虽说没有出现在草案中,却已成了老百姓们评说此法的常用语,但人们往往把它们相混淆。

  此次草案中增加了一条禁止性规定: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对于重婚大家都很明白了,“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即指当前的“包二奶”情况。

  从处罚来看,“包二奶”如果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构成重婚罪,对于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要根据不同情节的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进行道德谴责。但是对不以夫妻名义而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导致离婚的,要承担民事责任,即无过失一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第三者是指主观上明知对方有配偶,客观上有越轨行为,造成家庭破裂的后果,其行为与后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如因受骗或受到胁迫的,不是第三者,而是受害者。

  婚外恋、婚外情定义太宽泛,个人理解不同,如果仅仅是感情活动,法律一般不介入。

  家庭暴力: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是基于越来越强烈的呼声而增设的。包括对受害人肉体、精神、性的伤害。草案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可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劝阻、调解,或请求公安机关救助,对实施家庭暴力的成员可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无效婚姻:草案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规定了婚姻无效的4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主要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二者共同之处都是自始就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

  二者区别在于,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

  夫妻共有财产制、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这些规定是对夫妻财产制的丰富和完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从事经营活动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为共有财产。约定不明的也属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可平等处理。

  夫妻个人财产指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身体受伤害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一方专用生活品等。

  约定财产制:法律明确保护夫妻约定财产制,形式不限,可以是共同所有、各自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可以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法律见证等方式,一经约定即对双方有约束力。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有告知债权人的义务,以自己的财产来清偿,否则以夫妻共有财产来负担。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及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因这些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个规定很必要,对于受害的男女方都适用,但其中的受害者主要是妇女,体现对离婚妇女权益的保护。

  探视权:主要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同时还规定,因探视对子女身心健康带来危害的,法院可判决中止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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