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1月17日 星期

   

花不出去的国家赔偿金

本报记者 任彦宾 通讯员 蔡冬梅

  内蒙古公安厅的一位工作人员,听了一家自称是债权公司的反映,就下令扣押了另一家所谓的债务公司的财物,并划给了反映问题的公司。结果,反映问题的人拿上财物跑了,而经过调查,又查清双方并没有所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要求索赔,并申请了国家赔偿。

  不久前,内蒙古公安厅依法向自治区财政部门申领了1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金,向上述的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内蒙古公安厅也成为《国家赔偿法》在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以来,惟一一家自治区级向财政部门申领国家赔偿金的机关。

  1995年,《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这意味着,公民或法人可以依法对国家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申请赔偿,国家机关也可以依法向财政部门申领国家赔偿金。内蒙古每年都由财政预算列出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作为国家赔偿案件的费用支出,但一直无人问津。“这种情况,在其他省市也都普遍存在。”内蒙古法制局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说。

  每年少则50万元,多则100万元,6年中,内蒙古这笔数额可观的国家专项赔偿基金已滚动累计达到三四百万元。1998年,自治区又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以进一步推动该项法律的有效实施。然而据内蒙古财政厅税收处刘处长介绍,财政上其他的各项资金总是“不够用”,惟独这笔资金却怎么也“花不出去”。

  并不是没有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件。据内蒙古高院赔偿委员会资料统计,仅1999年,全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为32件,涉及赔偿金额为22万元;经自治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赔偿案件有44件,决定赔偿的有27件,涉及金额25万元以上;全区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为1100余件,其中很大一部分附带行政赔偿。这些数字表明,国家赔偿案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

  有大量的国家赔偿案件,大多数赔偿义务机关也履行了赔偿责任,可是,国家赔偿金却不见减少。“这只能说明,赔偿金被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消化掉了,而没有依法向国库申领。”内蒙古法制局的工作人员分析说。

  不能排除人们对国家赔偿资金来源于国库的事实缺乏了解,但更直接的原因,则是“家丑不外扬”的思想观念,造成了国家赔偿案件中的私了现象。“只要用这笔钱,就得向上级部门申报,就会暴露自己的过错,还要被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尤其是单位或部门领导的责任,影响政绩。所以宁愿掏自己或单位的腰包,也不愿申领国家赔偿金。”内蒙古法制局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

  他进一步分析说,不申领国家赔偿金的前提是单位要有支付能力。这就说明,这些手握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还没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国家政策规定,仍然有自己的“小金库”。

  长期做财政工作的刘处长证实,“小金库”现象在不少部门和单位都存在。“如果没有国家赔偿的案件发生,说明我们的法制环境已非常理想,但事实并不是这样。目前,涉及国家赔偿案件的义务机关大都在自行解决赔偿问题,而不是依法赔偿。他们为受赔偿人参照的赔偿标准是否合理,就让人担忧了。因此,为了维护受赔偿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得到应有的赔偿,我们也希望把这笔钱花出去。”

  他认为,要很好地做到这一点,还需要健全和完善国家赔偿案件中赔偿费用实施的监督机制,提高执法水平,以形成良性循环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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