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2月1日 星期

   

台湾评谈
检验政制是否“赖皮制”

范丽青

  曾在去年底引爆台湾一连串政治、经济危机的台湾第四核能发电厂停建案最近在岛内又成政治斗争的焦点。岛内“大法官会议”经过两个多月权衡后作出“释宪”的权威解释,认定“行政院”无权不经过“立法院”而自行宣布停建。那么,这项决定当初是如何作出的?由谁作出的?宣布后在岛内引起的巨大政治灾难和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来负责?台湾“监察委员”叶耀鹏说,这是检验宪政体制的一个时机,如果“总统”和“行政院长”都不想为自己的错误决策负责,那他们就是“把宪法当玩具”,想把台湾的政制搞成“赖皮制”。

  台湾新当局在去年10月底突然宣布停建正在建造中并且已建了三分之一的第四核能发电厂,从而引发了被称之为“核暴”的一连串政治、经济、社会危机。其中,最突出的是“宪政体制”争议。也就是说,一项已经过“立法院”两次议决通过“预算”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行政院”能不能自行宣布停建、不执行“立法院”通过的预算?“行政院”这样做算不算“违宪”?如果是“违宪”,应该由谁负起政治责任,是“总统”还是“行政院长”?这牵涉到台湾现行的“宪政体制”是“总统制”还是“内阁制”还是“双首长制”?政坛争议难解,占“立法院”多数席次的国民党和亲民党、新党因此结成“在野联盟”,推动“立法委员”连署提案“罢免”台湾当局领导人。当时,台湾当局为对付这一空前危机,便由“行政院”向“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申请“释宪”,要求对“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分际”和“预算法与相关法律”有无不同,作出权威的解释。

  两个多月过去了,台湾岛内各界屏息以待的“大法官释宪文”终于于2001年1月15日公布,其中主要的说法包括:对预算之审议及执行之监督,属“立法机关”之权限之职责;预算案形式与法律案相当,法定预算之执行属行政部门之责任。执行法定预算有弹性,但并不是可以由行政机关自行选择执行项目,而无须顾及经过“立法院”通过具备规范效力的事实;核电厂的兴建属于“国家重要政策”,既然已经过从预算的拟编到执行、又停止执行后又再经“立法院”复议通过,要再停止执行,“立法机关”自然有参与或决议的相同机会;无论“执政党”更替或“行政院”改组,任何施政方针或重要政策的改变,均应遵循宪法秩序的权力制衡设计和法律所定的相关程序等。所以,“大法官会议”认为,“行政院”宣布停止“核四”厂预算的执行,“程序处理自有瑕疵”,“行政院”应于“解释文”公布之日起,尽速向“立法院”补上“报告及备询”的程序;若“立法院”在听取报告后作成反对“行政院”停止执行“核四预算”的决议,是具有确认法定预算的效力的。果真如此,“大法官会议解释文”则建议:一是“行政院”接受“立法院”议决,继续兴建“核四”;二是两个机关举行朝野协商达成解决办法;三是“循宪法现有机制做适当处理”,包括“行政院长”自行请辞以示负责、“立法院”对“行政院长”提出“不信任案”,使其去职(但“立法院”可能被“总统”宣布解散重新改选)、“立法院”另行通过兴建电厂的相关法律。

  “大法官释宪文”一出,朝野双方对“释宪文”又来了个“各自表述”。双方虽然都表示尊重“释宪文”,但在野联盟一方强调的是“政府违反宪法精神”,“行政院”对停建“核四”负起法律责任,并展开朝野协商;“立法院长”也发表声明强调依“大法官”解释精神,“行政院”宣布停建“核四”的决定属于“无效”,“核四”工程应立即复工,使一切回到原点。

  “行政院”如坚持要停建,应事先向“立法院”提出报告,由“立法院”议决。执政一方呢?无论是“总统府”、“行政院”还是民进党,都强调“程序有瑕疵”不等于“违宪”,“大法官”并没有明确判定“行政院”停建“核四”决定是“违宪”、“违法”;不是“行政院”不向“立法院”报告,而是“立法院职权行使法没有规定要事前报告还是事后报告”,“行政院”愿意向“立法院”补报告,但不能以“复工”为先决条件,因为“释宪文”没有要求。“总统府”还不断表示没有所谓“行政院长”辞职的考虑。于是,工程没有回到原点,“宪政争议”倒是又回到原点。正如台湾一些学者所指出那样,“核四”兴建与否早已成为政治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以法律手段是无法解决的。“废核”与“台独”是民进党的两大“神主牌”,民进党既然上台执政就要全力推行其“理念”、主张,在两岸关系上是这样,在岛内施政上也是这样。所以,民进党不顾“核四”厂已兴建了三分之一的经济现实,不顾自己是少数执政、施政必须照顾到在野多数的政治现实,也不顾台湾各界能否承受重大政策急转弯冲击的社会现实,悍然宣布停建“核四”,一手制造了纠结难解的政治僵局。

  “大法官释宪”是台湾当局的最后一个下台阶,台湾当局既然不回头,要如何解决问题呢?据说,由台湾当局领导人召集的“9人决策小组”决定要采用“拖”的办法,表面上按照“大法官释宪文”的3项建议一项一项地依次做下去,包括:先补上向“立法院”报告并备询的程序;如果“立法院”作出继续兴建的决议则不接受;接着就此进行朝野协商,要求支持停建政策,但不会接受“行政院长自行辞职”;如果“立法院”通过诸如“能源法案”再次决议兴建,“行政院”也还可以提出要求“复议”……这样一来,在时间上把“核四”工程拖死,让其最终根本无法再复工;而政治僵局则“拖”到今年底举行“立法委员”改选,民进党全力争取成为“立法院第一大党”,问题也许就自然解决了。

  台湾新当局之所以敢选择这样“赖皮”方式,事实上是看准了台湾那一套由李登辉主导而进行了5次“修宪”后的“宪制”,充满了矛盾和可以钻的漏洞。比如,说是“双首长制”,但“总统”民选而不必向“立法院”负责,“行政院长”由“总统”任命,不必经过“立法院”,却必须向“立法院”负责;“立法院”无权监督“总统”,但可以对“行政院长”提出“不信任案”,而“总统”可以因此而宣布解散“立法院”等等。因此,台湾当局领导人敢于坚持自己任命的“行政院长”不必辞职,算定在“立法院”占过半席位的国民党如果不愿承担“立法院”被解散重选风险,就不会主动发动对“行政院长”提出“不信任案”,“行政院长”也就不必下台,“核四”却得以继续停工。换句话说,就是:反正我不负责,你要怎么做我不怕,看谁拖得过谁!

  台湾当局果真要如此“以拖待变”,岛内政治僵局必将持续。台湾民众就必然要继续忍受经济形势的动荡下滑,忍受信心危机,还要忍受停建带来的巨额直接经济损失。据承建这一工程的台湾电力公司指出,“核四厂”除了已投入481亿元新台币以外,被宣布停建两个多月来又损失了约5亿元,每多停建1天就要多损失近2000万元新台币。更严重的是,按台电公司与岛内承包工程的厂商所签的合约规定“停工3个月可自动解约”,这个期限到1月26日就到期,有15家以上的承包商可以自动终止合约并要求赔偿;同样,与国外承包商签定的建造反应炉的合约,在停工15个月后可自动解约并要求赔偿,赔偿的倍数都在原价格的10倍以上。而且,停建时间太长会影响工程质量,日后要续建则要修补现有工程;不续建则要花钱拆除现有工程、再投资建设替代能源……横竖都要白白花上一大笔钱。

  台湾新当局里充满了学法律出身的人,知法懂法的政治人物玩起法律和政治来果真是炉火纯青,也果真是为了“理念”不在乎金钱,只可惜这些被浪费的公帑是民众的纳税钱,最终是要从老百姓的口袋里掏出来的!看来,形势果然被那位台湾“监察委员”“不幸言中”了:台湾不只政制上有“赖皮”空子可钻,政治人物更是敢于“耍赖皮”。

 

 

 

我想看评论

我要说几句--->>已注册用户

我要说两句--->>未注册用户

中青论坛所有内容只代表网友和读者的个人观点,与中青在线立场无关

频道导航:新闻|教育|人才|网络|军事|生活|娱乐|服务|绿网
声明:本网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与镜像
中青在线及中国青年报地址 Add:中国北京东直门海运仓2号     邮编 P.C. 100702
电话 Tel:+86-10-64032233    传真 Fax:+86-10-64033792
WebMaster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