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2月2日 星期

   

【冰点时评】
“人民满意”谁认定

殷国安

  在总结年度工作时,一位同志汇报说,我们单位被省主管部门授予“人民满意的单位”称号,同时我们的领导也被授予“人民满意的好公仆”的称号。我觉得,“人民满意”的称号由上级主管部门授予,很值得研究。

  “人民满意的好单位”是怎么评选出来并加以认定的?作为县里的一个部门,所谓“人民满意”,当然首先是所在县的人民满意,省里的主管部门怎么来断定县里的这个部门当地人民满意?

  我以为,省里、市里的主管部门,考核县里部门的工作是可以的,工作好的,可以表彰为先进、模范、优秀、十佳之类,惟独表彰为“人民满意”于理不通。说医生是病人满意的,应由病人说了算;说老师是学生满意的,应向学生作调查;说营业员是顾客满意的,应让顾客评选出来;说服务部门是农民满意的,应请农民来举手;说干部是职工满意的,则应由职工投票,最后由职代会授予称号。凡是称为“人民满意”,应由一定范围的人民来投票,至少也要由人民代表来评选。即使上级主管部门所满意的先进人物,可能人民也确实满意,但也一定要由人民自己来说,而不要不经过人民举手,甚至人民还不知道,就由别的什么人替他们说,就直接“任命”为“人民满意”的称号,否则是没有道理的。

  现在这样的事随处可见。通行的做法是,某个部门开展一个“争当人民满意××”活动,然后评出这个活动中的先进者,就算是“人民满意”了。甚至省里的一个局还授予乡镇的一个服务部门“农民满意”称号,这其实是偷换了概念,也无此必要。这个问题的关键是,人民当家作主半个多世纪了,但许多事情却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缺少有效的形式或载体让人民充分发言,而一些习惯于按旧传统运作的官员或部门,动不动就“为民作主”,未经授权就代替人民在讲话、办事、用权,其实这些应当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权限。所以应当规范“人民满意”的称号授予工作,规范评选工作,反对业务主管部门随意评选和命名的做法,因为这不是一个工作方法问题,而是命名是否合法的问题,是人民权利是否被侵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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