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2月2日 星期

   

经济时评
绕不过去的证券法

乔新生

  中国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达、长城、华融、东方)从商业银行收购不良贷款的活动已经结束。13939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贷款已经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与此同时,四大公司都已经取得了股票的承销资格,其中信达公司已经为酒钢宏兴的上市担任推荐人和副承销的工作。其他几家公司也已经开始与企业签订上市推荐协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完成了从不良资产的收购向不良资产运营的过渡。

  但是,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中,一个问题十分明显地暴露出来:一方面作为企业的股东,这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必须扮演好投资人的角色;另一方面推荐企业上市,又必须担任好证券商的角色。如何保证这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够科学地实现角色的不断转换?

  我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银行、证券、信托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国家对四大金融行业也实行分业管理,但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10条的规定来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已经拥有了投资银行和证券经营的资格。

  这样的问题不仅仅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存在。2000年11月,中国银行重庆分行率先在国内开展了用活期存款为储户代理申购新股的业务,随后其他商业银行跟进。然而2001年元月中旬,重庆的金融监管机构勒令各商业银行停办这一业务,理由是这项业务违背了《商业银行法》。率先开展这项业务的企业认为,银行代客户申购新股是一项大胆的“金融创新”,是为适应WTO竞争需要而采取的经营方式,它为顾客提供了可行的金融服务,只不过因为其他企业跟进才引起了风波。

  在我看来,中国银行重庆分行所遇到的麻烦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遇到的难题一样,都是碰在“金融业分业经营”上面。为客户的股票交易进行代理或居间服务,是证券企业的日常业务活动,银行的插手违反了分业经营的原则。银行方面认为,这是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的延伸,而不是证券经营行为。但我国的证券法恰恰从交易客体的角度,将股票的代收代付经营行为认定为证券业务,所以,银行从事其他商品的代收代付业务是可以的,但进行股票的代收代付就是违法活动。

  为什么我国的法律要做这样的规定呢?当初在《证券法》草案讨论过程中,有不少人认为,分业经营是降低金融风险的最好办法,在我国金融监管缺乏经验的情况下,更应该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有人还搬出了美国1933年的银行法,指出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也在实行分业经营。

  事实上,20世纪20年代的经济危机促使美国国会仓促通过了这部号称“金融防火墙”的法律。当时由于银行与证券业的融合,使得大量的资金被投入到股市上(比如贷款几亿元炒股),造成银行的经营风险;而股市也由于银行资金的大量参与而投机过度,出现严重的泡沫。因此,分业经营有利于克服今后的金融危机,使市场经济能够平稳发展。

  然而此后数十年的研究表明,金融危机与混业经营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欧洲一些实行混业经营的国家并没有出现金融危机,至少没有出现比其他西方国家更大的金融危机。因此,各国为发展经济,先后通过了金融企业混业经营的法案。1999年11月,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分别以90票对8票和362票对57票的表决结果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取消了30年代开始实行的限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跨界经营的法律。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称这一法案具有“里程碑意义”。美国前财政部长萨默斯则认为,这一法案将使美国的金融公司有能力在新的经济环境中与对手进行竞争。

  中国加入WTO后,面对的是混业经营的“超级市场式”金融企业的竞争,如果我们还奉行分业经营的原则,不仅将在国内的金融领域面临尴尬,而且将会在与跨国金融公司的竞争中缴械投降。所以,无论我们怎样经营银行的不良资产,怎样实行金融创新,绕不过去的是《证券法》等法律中的分业经营的规定。只有尽快修改法律,才能适应现代金融业竞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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