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2月5日 星期

   

不服春运票价高涨
消费者起诉广东佛山汽车运输公司

李峻 冯振中

  2001年2月1日,广东一消费者将佛山市汽车运输公司告上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理由是该公司“利用消费者要想赶回家欢度春节就不得不买它的高价票这一优势,收取消费者239元,却只提供与春运前价值80元的运输服务完全一样的服务,牟取了高达199%以上的暴利,显失公平”。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消费者不服公共运输部门春运高涨票价的消费案。

  此案原告是以“专替消费者及劳动者等群体鸣不平”而著称的广东律师李劲松。他在诉状中诉称:2001年1月20日,我到被告处购买22日开往揭阳市的客车票。从客运车次及票价明码标价公示栏上,我看到有班早上6点佛山始发、终点站潮州、路过揭阳市的卧铺客车,标明:佛山至揭阳472公里,全票价80元/人,佛山至潮州503公里,全票价85元/人。

  于是,我到售票窗口要求购买22日早上6点佛山至揭阳的车票。售票员告诉我,按我们的最新规定,坐这班车你必须买至潮州,而且你必须支付坐至潮州的票款239元。我苦笑道,既然我不想舍弃与亲人团聚的机会,只有任由你们宰一刀了。最终她收取我239元钱,给了我一张票号“佛J0872884#”的客票。

  原告诉称:被告抬高票价不是由于燃料价格上涨幅度大,因为春运期间的燃料价格其实比春运前更低。被告也不是想通过涨价把旅客吓去坐火车,因为铁路方面也将火车票上涨了30%,且涨价的理由之一正是想把旅客削峰分流到汽车上去。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多收的159元款项返还,并赔付原告因本案实际发生的合理诉讼费用2315元。

  接受采访时原告表示:汽车站趁春节人人想合家团圆但火车又容纳不了众多乘客,高价汽车票也肯定能卖完,便如此大幅涨价,显失公平。而且,车票如此涨价对背井离乡的打工仔们确实很残酷,一下子巧取豪夺走他们来之不易的血汗钱,实在太不公道!

  身为一名律师,原告介绍说:被告“要求我接受其将票价从80元无正当理由地涨至239元”这一行为,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被告利用我除了它的高价票外别无选择,我不得不买它的高价票这一优势,迫使我接受它的运输服务,这一行为有违《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物价;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根据法(办)发(1988)6号第7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我确信被告与我于2001年1月所立“佛J0872884#”客运合同中“对票款及运输地点的确定”显失公平。

  佛山市城区法院尚未通知原告是否受理此案。此案的进展情况,本报将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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