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2月8日 星期

   

一起长达6年的跨国商标注册纠纷近日裁定
四川精工赢了日本精工

 

  本报讯(林一)2月6日,四川精工薄膜开关厂常务副厂长廖小波告诉笔者,他们和日本精工株式会社长达6年的商标注册纠纷终于了结。裁定结果是,今后,以生产精工钟表、眼镜而驰名世界的日本精工企业,如果在PC、PVC等非金属牌照领域使用精工商标,将被四川精工指控为侵权。

  廖小波告诉笔者,四川精工薄膜开关厂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生产PC、PVC及PET薄膜基材的企业。1994年11月1日,该厂通过四川省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精工商标在第20类商品非金属牌照类注册时,就已知道精工是日本精工株式会社钟表、眼镜产品的商标。在进行注册查询时,他惊讶地发现,日本精工没在四川精工产品所在领域申请注册。于是,精工薄膜开关厂便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精工商标注册,不久后便获初审通过。

  四川精工这一举动被日本精工发现后,对方立即向我国工商局提出异议,理由包括:四川精工与日本精工商标的文字、呼叫、外观、字形相同;日本精工公司的精工商标是世界驰名商标,根据《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被异议的四川精工不应予以注册等。

  对此,四川精工答辩称:两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既不同行,也不同类,两商标不构成近似。这一说法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采纳。

  1998年11月2日,不服我国工商局商标局一审裁决的日本精工以几乎相同的理由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一个月前,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日本精工株式会社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四川精工薄膜开关厂所报精工商标准予注册。其理由是:虽然日本精工指定使用在钟表商品上的精工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被异议商标四川精工与日本精工完全相同,但由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非金属牌照,异议人商标指定的使用商品为钟表、眼镜等,两者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相差甚远,既非类似商品也非关联商品,即使两商标并存,也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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