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杭州2月9日电(张和平
宗宣)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就永嘉县农民状告县政府“不作为”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温州市中级法院原判,责成永嘉县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两个月内,对原告与开洋村的水事纠纷作出处理。
去年8月,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中村陈政、陈松芹等110名农民因县政府对一起水事纷争不作处理,以政府的“不作为”行为,将之推上被告席。
这起水事纠纷的原委是:1996年春节期间,永嘉县瓯北镇中村相邻的开洋村在中村饮水水源的上游兴建堤坝,安装水管,把水源全部引入开洋村,从而完全截断了中村的自来水。两村就此引发了纷争。中村部分农民代表全村群众曾向县政府提出解决此水事矛盾的要求。县政府主持过协调。但由于两村意见分歧较大,县政府最终未作出裁定。1999年12月1日,农民们只得再向县人民政府呈上处理水事纠纷请求书。但县政府始终置之不理,以致这起水事纠纷久拖不决。
为了寻求法律保护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陈政等110位中村农民代表全村起诉县政府“不作为”之行为。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受理此案并查清了事实真相,认为中村农民言之有理,据之有法。依据《行政诉讼法》,判决责成永嘉县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对原告与开洋村的水事纠纷作出处理。
永嘉县人民政府不服此判,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